2026城市更新观摩交流现场会在武汉召开,“五改四好” 等经验做法受关注
4月29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杂志社主办的 “2026 城市更新观摩交流现场会” 在武汉召开,湖北、武汉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代表参会,围绕城市更新政策、投融资模式、地方创新实践等展开交流,并实地观摩武汉城市更新样板项目
据悉,本次会议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城市更新工作部署,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为 “十五五” 开局之年城市更新行动营造良好氛围。住建部相关负责人强调,推进城市更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规划引领,完善用地与投融资政策,禁止大拆大建,建立可持续的更新模式
会上,湖北、武汉介绍了城市更新实践路径:湖北坚持 “留、改、增、拆、建、控” 结合方式,推进 “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 一体化建设,武汉、宜昌入选全国城市更新示范城市;武汉以 “五改四好” 为主攻方向,探索 “XOD + 新 PPP+EPC” 复合型模式,推动小片区、渐进式更新
广东、朝阳等地也分享了实践经验,如广东构建 “1+1+N” 政策体系,探索老旧住房自主更新等模式;朝阳构建 “一体推进、四环相扣” 工作体系,以 “微更新” 守护文脉、聚焦民生;首佳顾问、武汉城投等企业也分享了全过程咨询、投融资建设等创新做法
4月29日,罗湖玉龙片区冲刺年底首开区 “摘地”
4月29日,罗湖产投发布消息,深圳罗湖玉龙片区将冲刺今年底 “场地移交 + 首开区摘地” 目标,项目已进入开发建设实质性阶段
据悉,市区联手成立深圳市罗湖产业空间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市区两级国企战略合作载体,统筹推进玉龙片区土地开发、城市配套建设及园区招商运营,标志着罗湖开发从 “土地出让模式” 向 “全域专业运营” 跨越
项目突破传统 “规划等土地、土地等资金、资金等产业” 线性推进模式,探索 “政府主导 + 国企实施 + 市场运作” 统筹开发路径,以 “环境治理带方案、空间规划带设计、产业导入带定制” 的并联式工作法,实现环境治理、空间释放、园区开发、产业招商 “四个同步”
玉龙片区定位为都市型敏捷智造产业高地,聚焦软信与人工智能、高端医疗器械、高端装备三大战新赛道,规划约 95 万平方米产业空间,同步配套研发办公及研产一体化复合空间;800 米直达罗湖北站高铁枢纽,地铁 14、17、25 号线交汇,8 公里内可达罗湖口岸,构建高效交通衔接网络
4月3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发布关于《光明[公明田寮—玉律片区]法定图则03-03等地块规划调整[通兴路(田寮段)及连片周边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土地整备单元规划]》的公示
本次规划调整范围位于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实施范围 1055066 平方米,核心内容包括:留用土地规划:拟选址 [公明田寮 — 玉律片区] 法定图则 05-08 等 17 个地块,留用地面积 398877 平方米,规划计容 1682441 平方米,功能包含二类居住用地、普通工业用地、二类居住 + 商业用地等,同步配套社区级设施和户外活动场地;移交经营性用地规划:拟移交 [公明田寮 — 玉律片区] 法定图则 05-07 等地块,面积 166028 平方米,规划计容 663542 平方米,功能含二类居住用地、普通工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升级:规划新增 54 班九年一贯制学校、72 班九年一贯制学校、24 班小学、30 班高中、1 处医院、2 处养老院等,补足片区教育与医疗资源;路网优化:优化同化区同观路、田湾路、融汇路等次干道路线位,打通逸通路、环玉路等重要支路,同步调整道路优化引发的地块边界
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价款核定缴纳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近日,北京市印发《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价款核定缴纳实施细则(试行)》,依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文件制定,规范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核定流程,试行五年细则明确公共要素贡献核定规则,项目无偿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移交公共服务设施、主动腾让合法用地等,可按规定在地价中予以核减,已享受财政补助的不再重复核减
针对已出让项目、原划拨用地、出让用地续期、地下空间开发等情形,分别明确土地价款核定、补缴、抵扣、核减标准,地下三层及以下空间可免缴土地价款 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符合条件且不增加规模的,无需缴纳土地价款;老旧厂房、低效楼宇等产业类更新,可按市场价格 90% 核定地价
上海多方面部署城市建设,明确城市更新目标
近日,上海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实施意见》,其中部署多项房地产相关工作,在“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部分明确“有序利用闲置商办楼宇等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部分明确“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完善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牵引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建立健全适应城市更新的土地政策支持、规划编制调整、项目建设运营等机制”“全面摸清城市房屋、设施、自然资源等底数。分类引导低效商办楼宇和商业设施更新。加强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源。积极探索工商业用地使用权延期和到期后续期”“加快完成不成套职工住宅改造。统筹推进老旧小区连片改造。加力推进城中村改造。持续推进不成套里弄房屋、公寓、花园住宅更新。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接管。支持老旧电梯更新。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
在城市更新方面,5月9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桢参加《2026上海民生访谈》时表示,今年上海将编制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十五五”规划,其中涉及多项重点任务,并公布任务目标:接续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至2030年,计划实施老旧小区改造3000万—40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推进商办楼宇更新提升,至2030年,计划推动150栋、约200万平方米商办楼宇更新提升;推动片区整体更新,至2030年,计划推进不少于20个重点片区更新,推动片区内不少于300个更新项目实施。
江苏省住建厅印发《202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202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为“十五五”开局之年指明方向。其中,“城市更新”作为关键词,贯穿始终,释放出强烈信号:城市更新,正在从“试点探索”走向“系统推进”。《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印发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三年行动方案,并推动出台支持城市更新的改革创新政策。这意味着,未来三年城市更新将迈入更系统、更规范的发展轨道。各地需完成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并推进重点更新片区策划。城市更新不再“零敲碎打”,而是要走系统化、片区化、项目化的路子
省级层面将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金融资源与更新项目精准对接。这将为城市更新注入更多“活水”。
对省级试点项目开展第三方评估,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编制典型案例集。好的做法,要让更多人“看得见、学得会”。
城市更新不是“大拆大建”,而是要有温度、有记忆。要点明确提出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和活态传承,推动更新与文脉赓续并进。
《工作要点》明确,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细化落实一区域一策、一类群体一策、一地块一策、一楼盘一策等举措,着力稳住核心区域房价。加力推动住房“以旧换新”,优化房票安置政策,启动实施“人才+房票”行动,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更好满足特定群体居住需求试点工作,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工作要点》第三十点明确提出“强化主流舆论引导”。
重庆发布新版城市更新技术导则
5月7日,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消息,《重庆市城市更新技术导则(修订版)》(以下简称《导则》)于近日正式印发,《导则》构建“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全链条技术体系新版《导则》在2022版基础上实现四大理念跃升:
从操作手册升级为完整技术体系,新增城市体检、专项规划两大章节,完善三类编制模板,统一全市更新工作标准
从规模扩张转向内涵发展,聚焦品质提升,从“补短板”转向“优供给”
从线性推进变为闭环管理,以体检发现问题、更新解决问题、评估巩固成效,形成工作闭环
从经验驱动升级为数据驱动,全面融入数字重庆建设,依托IRS底座与CIM平台实现“一模到底、一码通办、一台作业”
4月3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有效期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 “三旧” 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东府办〔2023〕5 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 年 12 月 31 日,该指引作为全市 “三旧” 改造及城市更新项目补偿安置成本核算的统一法定标准,覆盖住宅、非住宅物业的置换比例、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奖励及不可预见费计提等关键规则。要点如下: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 “三旧” 改造(城市更新)区片容积率和区片地价计收补偿安置成本核算,具体包括全市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实施的 “三旧” 改造(城市更新)项目。本指引是全市 “三旧” 改造(城市更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
第五条 补偿安置成本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一)土地补偿;(二)建筑物主体补偿;(三)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四)构筑物、附属物补偿;(五)搬迁费补偿;(六)临时安置费;(七)停产停业损失;(八)奖励等
第六条 非住宅类物业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改造用途可分为工业、商服和住宅
第七条 非住宅类物业改造为工业用途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核算,土地按物业置换、地上建筑物按货币核算,置换比例按土地性质和建安成本确定(国有出让用地最低 1:0.55,集体建设用地最低 1:0.6)
第八条 非住宅类物业改造为商服、住宅用途的,房地一体核算、物业置换为主:国有出让商服用地:按现状建筑面积置换不超过同等建筑面积的商业用房;集体建设用地:按土地面积1:0.5 比例置换商品住宅;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按土地面积1:0.4 比例置换商品住宅
第十三条 住宅类物业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符合条件的土地及住宅房屋采取物业置换,其余采取货币核算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置换核心规则:有证住宅(四层及以下):按建筑面积1:0.5 置换商品住宅 + 不超过 1:0.5 置换保障性住宅;无保障房条件则按不超过1:0.75 置换商品住宅;权益人置换上限:商品住宅≤450㎡,合计(含保障房)≤600㎡,超出部分只作货币补偿;无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框架结构 3000 元 /㎡、砖混结构 2500 元 /㎡、层高≥2.2m 夹层 1500 元 /㎡、层高 < 2.2m 夹层 1000 元 /㎡;庭院地补偿标准:3000 元 /㎡
第十六条 住宅、综合楼、商业铺面装修补偿最高标准:1000 元 /㎡
第十八条 住宅搬迁费标准:集体 / 国有土地住宅 100㎡以下按 2 万元 / 栋(户)、100㎡以上按 3 万元 / 栋(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停产停业损失:按镇街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核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 个月计算;或按企业月均税后利润核算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三条 住宅项目整体奖励成本不超过补偿安置成本总额的3%
第二十六条 不可预见费按成本核算费用总额的 **5%** 计提,用于未列明但实际发生的补偿费用
4月30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容量计算指引》有效期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 “三旧” 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容量计算指引》(东自然资〔2023〕185 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 年 12 月 31 日,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指引是东莞城市更新项目计容面积、开发容量、容积率计算的核心依据,明确了成本基准容积率、奖励开发量、额定责任用地等关键规则。要点如下:
本指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模式实施的 “三旧” 改造(城市更新)项目
核心计算公式:项目开发总容量 = 成本开发量 + 奖励开发量;成本开发量 = 成本基准容积率 × 现状容积率修正系数 × 拆除范围及出让 “三地” 面积项目可开发净用地面积 = 拆除范围面积 - 额定责任用地面积 - 额外贡献用地面积 - 零星用地 + 出让 “三地” 面积;项目地块平均容积率 = 项目实际可开发容量 ÷ 可开发净用地面积
成本基准容积率居住 / 商业(公开招引模式):按成本基准容积率地图确定;(自行改造模式)成本基准容积率为1.8
工业用途(公开招引模式):成本基准容积率为3.0;(自行改造模式)成本基准容积率为2.7。新型产业用地(M0):按成本基准容积率地图确定超额移交用地奖励:对额定责任外的额外贡献用地面积,按1.5 倍给予开发容量奖励。TOD 物业分成奖励:TOD 奖励开发量 = TOD 政府分成物业比例 × 成本开发量 × 0.5城市道路 / 市政设施:按项目拆除范围面积的 **16.5%** 计算用地移交责任
公共服务设施 / 开放空间:旧厂房改造:按成本开发量的12%核算;需配建幼儿园时按13%核算。旧村庄 / 旧城镇改造:按成本开发量的7.5%核算;需配建幼儿园时按8%核算
工业项目特殊支持:改造为工业用途的项目,若计算地块容积率低于3.0,可赋值至3.0;高于4.0的,可论证后报市城更委审议
4月30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 “三旧” 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东自然资〔2023〕184 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 年 12 月 31 日,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作为全市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下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成本核算及收益分配的统一法定标准,覆盖起始价计算、不同改造类型地价优惠系数、加计地价情形、地价款分配比例及相关计提资金标准等关键规则。该《办法》要点如下:
第七条 地价款起始价按以下规则确定:地价款起始价 =区片地价 × 起始价系数 + “三地” 地价款 - 配建并无偿移交公共设施成本 - 政府分成物业补偿成本
第十条 起始价系数标准:旧厂房改造为工业、M0 的起始价系数为20%;旧厂房改造为居住、商业的起始价系数为40%;旧厂房改造为配套型住宅用地(R)的起始价系数为50%;旧村庄、旧城镇改造的起始价系数为10%
第十二条 政府分成物业补偿成本扣除规则:政府分成物业补偿成本 =(项目区片市场评估价 × 起始价系数 + 单位建筑面积建安成本)× 政府分成物业建筑面积。改造后为工业用地的,以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确定项目区片市场评估价;改造后为住宅、商服、M0、配套型住宅用地的,项目区片市场评估价 = 单位地面地价 ÷ 容积率
第十四条 额定责任用地移交不足或开发容量超标的加计地价规则:额定责任用地移交不足的,应补足未落实额定责任用地部分的全额区片地价;经批准按控规、TOD 规划实施且实际可开发容量大于指引计算容量的,应补足规划增加的可开发容量部分的全额区片地价
第二十条 地价款分配比例:土地成交价款(不含 “三地” 地价款)扣除相关计提资金后,地价起始价部分市、镇街(园区)按5:5比例分配;报价环节溢价成交的,溢价部分市、镇街(园区)、村组集体按3:3:4比例分配
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计提标准: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800 米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500 米半径范围内,按土地成交价款的 **20%征收;其他范围按土地成交价款的10%** 征收
其他计提标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成交价款的1%征收;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15 元 / 平方米计提。上述计提费用均包含在地价款内,土地受让方无须另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