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铲权物业”已办理完一件难办的事!也属于一典型案例,粉丝张先生有一栋农民房在政府要征收拆除的范围内,行政认定其房屋不符合<历史遗留违建>应当按<增量违法建筑>标准做出搬迁补偿!两者标准相差甚远

深圳城中村私宅若在2009年6月2日之前建成的,因当事人未申报历史遗留普查回执的原因众多例如:在申报窗口期2010年6月2日止房屋已分销了部分、家庭内部矛盾、合作建房纠纷等原因没有办理历史遗留普查登记,但房屋确实又满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特定条件,现遇到征收补偿该如何与房屋定性?
该政策主要初衷是将深圳所有的违法建筑普查登记待分类处理,但未申报并不能直接否定其“历史遗留”房屋的属性,房屋是否属于<历史遗留违建>的判定要点
①建成时间在2009年6月2日前 → 满足时间要件。
② 房屋属于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建设的私房 → 可适用“两规”处理。经我方核实调查该私宅属于未占用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公共设施用地等禁止申报的情形,该违法建筑未申报历史遗留普查回执 →应等于丧失优先处理历史遗留政策机会→丧失官方历史遗留材料证明,但不等于自动排除其历史遗留房屋性质,房屋符合特定条件我方仍可尝试申请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