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的类型与期限:一张表格看清所有法定假期
产假类型及天数一览表:
表格使用与实务要点说明:
1、支付主体:此表清晰地将所有假期分为两大类支付模式: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包括基础产假及其增加假、流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用人单位承担“补差”责任(当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时)和“垫付”义务(在基金拨付前)。
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资:特指80天奖励假(及男方的15天陪产假)。这是用人单位独立的、强制性的工资支付责任,与社保基金无关。
2、天数累计计算:当职工同时符合多种情形时,各假期天数应累计享受。
示例:职工难产生育双胞胎,且符合奖励假条件,其总假期为:98天(基础)+30天(难产)+15天(多一婴)+80天(奖励)=223天。其中前143天(98+30+15)的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差)负责,后80天由用人单位单独负责。实际案例中大部分都是98+80=178天。
3、用人单位补差规则的统一适用:对于所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的假期,都统一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下文将详细介绍)。即职工最终到手金额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标准(休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二、产假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产假工资=98天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挂钩)+80天奖励假工资。两笔钱的性质、支付主体和计算规则都不同,应当分开计算。
第一笔:98天产假工资——就高不就低
基础产假期间(即98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相应增加天数),女职工的收入保障通过生育津贴与用人单位补足两种机制共同实现,最终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此时需要计算两个标准:生育津贴、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计算休假天数的工资,两者比较择高发放。
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
原工资标准下的休假工资=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
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若生育津贴≥原工资标准下的休假工资,公司无需补差额
若原工资标准下的休假工资≥生育津贴,公司需补差额
举例:
小王顺产,产假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5000元,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8000元(很多公司按最低基数缴费,就是这个水平)。
金额A(生育津贴)=8000÷30×98≈26,133元
金额B(本人应得工资)=15000×98÷30=49,000元
B>A,谁高选谁。小王最终应拿到49,000元。
这笔钱怎么来?
生育津贴支付26,133元,剩下差额22,867元,由公司补足。
公司不能只把社保拨付的26,133元发给小王,还必须自己掏腰包补上差额,确保小王产假98天期间的收入不低于其原有工资水平。
实务提示:如果公司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生育津贴为零,金额A不存在,直接适用金额B。全部产假工资(按本人原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笔:80天奖励假的工资——全额由公司发,不找社保
计算方式: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30×假期天数
与本人产假前原工资标准一致,不得降低。公司不能以该期间社保不发津贴为由只发基本工资或不发工资。
特别说明:98天产假工资中原工资标准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80天奖励假中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津贴、季度提成、年度奖金等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以下案例明确了奖励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案例为饮律师实际办理案件。法条依据: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2、《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劳动、全额发工资。
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