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正元堂医药(深圳)有限公司春风分店作出行政处罚,针对该药店以 “小通草” 冒充 “通草” 销售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6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72元。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深市监罗处罚〔2026〕南湖74号,处罚决定已于2026年4月23日正式下达。
经查,涉案主体正元堂医药(深圳)有限公司春风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GHHWR4D,法定代表人为陈玉娟。该药店在药品零售经营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药材真实信息,擅自以 “小通草” 冒充 “通草” 进行销售,该行为已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本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相关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结合该案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部门最终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据专业医药资料显示,通草与小通草虽名称相近、同属利水渗湿类中药材,却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定药材品种,二者在植物来源、性状特征与临床功效侧重上均存在明确差异。其中,通草为五加科植物通脱木的干燥茎髓;小通草则来源于旌节花科或山茱萸科植物的干燥茎髓,二者不可随意替代使用。
业内人士表示,药店作为药品经营的专业主体,负有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材品种真实性、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的法定义务。在未告知消费者的前提下,以小通草冒充通草销售,不仅构成消费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可能因药材品种不符影响临床用药效果,给消费者用药安全带来潜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