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公章未收回,仍被他人使用开展交易,责任该由谁承担?深圳中院一则终审判决给出明确答案。公司解散后,实际控制公章并持续交易的授权代表,被判支付百万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本文结合(2025)粤03民终30209号案例,拆解公司法实务中高频争议点,为企业及相关主体提供风险参考。
01
文书基本信息
案号:(2025)粤03民终3020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涉港)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终审)
立案日期:2025年8月11日
判决日期:2025年9月4日
核心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 涉港纠纷 公司解散后公章使用 合同主体认定 一人公司责任 货款纠纷 二审维持原判
02
当事人信息(均脱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B(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C公司,住所地脱敏,代表人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艳,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D(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03
案件背景
上诉人A、B因与被上诉人C公司及原审被告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4)粤0391民初7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实务提示:此类案件核心争议多集中于“合同主体认定”“公司解散后行为责任承担”,也是公司法实务中常见的高频纠纷,常伴随公章控制、表见代理等相关争议点。
04
各方诉求及意见
一、上诉人A、B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上诉请求:1. 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C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 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C公司承担。
事实理由:1. 主体抗辩:A、B并非案涉销售合同主体,仅为E公司(D的一人公司)授权代表,B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交易认知:C公司主导担保合同制定,应知晓真实交易对象;
3. 法律关系终止:B与D离婚后,二人与C公司无任何法律联系;
4. 证据抗辩:C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真伪存疑,交易过程缺乏关键证据,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
5. 过错归责:C公司有义务、有能力在担保合同纠纷后查明真实交易人,其未尽责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常见疑问:公司授权代表能否被认定为合同主体?一人公司的股东及授权代表需承担何种责任?(本案核心争议点之一)
二、被上诉人C公司(付玲艳律师部分代理意见)
1. 主体认定:A、B为案涉交易实际合同主体。E公司于2017年初解散后,A、B仍实际控制公司公章,持续以E公司名义与C公司交易,应视为合同相对方;
2. 证据效力:QQ聊天记录、订单、送货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交易真实性;A、B对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任何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3. 过错认定:C公司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A、B故意隐瞒E公司解散事实,持续开展交易却否认基础事实、拒付货款,存在明显过错;
4. 程序及法律适用:本案诉讼时效未过,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
胜诉关键要点:公章控制+持续交易行为,是认定“实际合同主体”的核心依据;对方无反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三、原审被告D述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一审原告诉求(概括版)
请求判令A、B、D连带支付货款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05
一审判决结果
1.A、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C公司支付货款1290424.89元;
2. A、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C公司支付违约金258084.98元;
3. A、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C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
4. 驳回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负担等内容略)
06
二审审理及补充证据
1. 一审事实确认:经本院审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 二审补充证据:C公司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照片、系统截图,拟证明A、B在2014年3月至2020年期间持续以E公司名义开展活动,交易从未中断,其二人应为合同相对方;A、B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纠纷无关联性(未提交有效反证)。
07
二审法院观点(核心裁判要点)
1. 法律适用:本案系涉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处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且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照准。
2. 合同主体认定(核心):A、B自2014年起持有E公司公章,负责办理该公司与C公司的采购事宜;E公司于2017年初宣告解散后,二人仍实际控制该公司公章,持续以E公司名义与C公司进行交易。案涉2020年订单及对应销售退货均盖有E公司公章,A、B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章曾脱离其控制,应承担E公司解散后仍使用该公章交易的法律后果。
3. 一审判决维持理由:一审判决A、B向C公司承担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责任,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实务裁判规则:公司解散后,实际控制公章并以公司名义继续交易的主体,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一人公司的授权代表若存在上述行为,不能以“仅为授权代表”抗辩免除责任。
08
二审判决结果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6元,由上诉人A、B负担;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9
实务延伸
1.高频问题:公司解散后公章仍被使用,责任由谁承担?
答:实际控制公章、以公司名义开展交易的主体,需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如本案A、B)。
2.举证要点:主张“非合同主体”的一方,需提交证据证明公章脱离控制、自身未参与交易,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涉港纠纷注意事项: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无明确法律适用约定的,法院可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4. 一人公司相关:一人公司的股东、授权代表,若实际参与交易、控制公司公章,可能被认定为实际合同主体,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