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交站台劝阻吸烟起冲突:男子违规在前,女子维权越界在后,评析法治视角下的“冤冤相报”
4月24日,在深圳市光明区的公交站台,发生了这样一起“劝烟维权案”:29岁女子因劝阻33岁男子吸烟无果后发生肢体冲突,该女子用饮料泼向男子持烟右手,男子随即捡起地上饮料向其丢过去,二人互不相让。随即警方到来后,将二人带至公安局调查。当晚,双方自愿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承诺互不追究对方责任。25日,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男子在公交站台吸烟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处以行政罚款。这起劝烟事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主要在于这并非一起单方过错的案件,吸烟男子在禁烟区吸烟,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劝烟女子的举动同样存在民事甚至是行政法律风险。这里就需要提到深圳市2019年出台的一个著名禁烟条例,被称为“史上最强控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禁止吸烟。”而在本案中,室外公交站台恰好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依照《条例》规定属于“禁烟区域”。因此,该男子在禁烟区域吸烟,已然违反了《条例》规定,依照《条例》第32条、36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采取责令改正、50元罚款的处罚;如果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一般持续时间极短,有关执法人员很难当场处罚。但这并不能成为劝阻吸烟者“代替执法”的理由。前面提到,虽然该男子的行为触犯了《条例》规定,但是他只能由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处罚,一般民众仅有权进行正常合理的言语劝阻,不能超出法律边界。该女子用饮料泼向男子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正常言语劝阻的范畴,涉嫌侵犯男子的民事名誉权,甚至同样存在行政违法的风险。“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2)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归根结底,该女子行为存在法律风险的核心在于“私力救济存在严格限制”。法律不仅要求在“情况紧急+无法及时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并且手段还必须具备合理性,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但本案中,该女子在公共场所用饮料泼向吸烟男子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言语劝阻吸烟”的合理边界。这就导致原本正当的出发点和维权行为就容易在手段上失分,甚至使自己从维权方变为侵权方。- 严禁在当地设置的禁烟区域吸烟,是一种强制性要求,不存在“讨价还价”;
- 劝烟者也要明白维权的手段和方法同样要克制,符合法律要求;
- 正因为意识到自己是维权者,才更应该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而非在冲动中模糊自己的受害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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