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深圳壹某公司与广东中某通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约定,合作开展直播带货虚拟数字人项目(声音驱动人物口型的技术),项目实际开发方为案外人壹某科技公司。经协商,双方约定深圳壹某公司向广东中某通讯公司购置该项目所有源代码,款项为60万元,实付40万元,另外20万元作为李某某入股深圳壹某公司30%的股份。
2024年5月18日,双方签订《AI数字人软件开发合作服务协议》。2024年5月27日,项目实际开发方案外人深圳壹某科技公司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2024年5月31日,广东中某通讯公司搭建系统商用代码到深圳壹某公司服务器,经深圳壹某公司验收,广东中某通讯公司交付的软件代码存在核心代码加密混淆、关键功能模块以未交付源代码的外链形式实现、导致软件无法进行二次技术开发等问题。经测试,广东中某通讯公司交付的软件所生成的数字人合成视频存在形象、性别、声音、表情、口型、文字内容不匹配等问题,无法满足商业运营的基本需求。深圳壹某公司多次催促广东中某通讯公司解决上述问题并交付项目所有源代码以进行二次开发,但广东中某通讯公司始终未能予以修复并提供全部源代码。
2024年6月21日,广东中某通讯公司协助深圳壹某公司办理了软件著作权登记。2025年2月21日,广东中某通讯公司将股东变更为李某某一人。
深圳壹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AI数字人软件开发合作服务协议》,判令中某公司、李某某返还软件开发费用3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