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80011269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一、申请人已经对本案中的引证商标(第33363004号二姑娘)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其将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此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二枸姑娘”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独创的标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设计理念、呼叫方式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四、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五、一个商品类别不可能只有一个商标,只要两商标不近似即可。如前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于类似的商品类别,也不构成近似。
六、申请人援引以下部分商标成功注册案例,予以论证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七、综上所述:“二枸姑娘”商标是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与驳回引证商标不为近似,综上,申请人恳请复审第80011269号商标在“红葡萄酒,白干酒(中国白酒),蒸馏饮料,清酒,白酒,鸡尾酒,烧酒,五加皮酒(中国混合烈酒),苦荞酒,含酒精的气泡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初步审定。
“二枸姑娘”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通过前期认真分析复审案件,充分维护商标申请人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在撰写的法律文书中注重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设计理念、呼叫方式以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进行区分,二者共存在市场中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文书中的观点,将申请商标顺利通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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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