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投诉
业务操作指引
(2024年10月1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十一届理事会第一百九十四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降低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指引依据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本指引依据的主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粤建管函〔2005〕515号)
(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2022〕11 号)
(四)《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20〕16号)
(五)《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
(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七)《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
在处理深圳以外地区的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事宜时,应当先对当地的规定进行研究。
第三条主管部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航、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市、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事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主要概念界定
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报告、定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疑问或询问,是指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不属于本指引所述的异议;疑问或询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作出澄清。
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二章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业务的要求
第五条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业务的基本原则
由于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业务具有对抗性、对时效要求高、涉及主体多等特点,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律师办理该业务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忠诚守信原则。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贞不贰。在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主管政府部门之间,信守只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原则,并且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专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业务,应关注客户商业目的,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熟悉专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业特点,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负责的专业服务。
第三,勤勉尽责原则,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业务,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并适应业务涉及主体多、对抗性强、时效要求高的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在委托人要求、承办律师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业务的基本要求
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业务,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设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委托权限内依约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业务的一般性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业务,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律师应当关注委托人在异议、投诉过程中追求的商业目的或具体需求,明确法律服务的目的,以免机械地进行风险防范,但无法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如招标人客户需要尽快解决异议、投诉事宜保证项目进度的,律师提供的方案应当避免增加处理的时间。
(二)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正确处理异议、投诉中与政府的关系,应当考虑异议、投诉各方的利益需求,尤其是行政监督部门的动机、需求、立场和倾向,而不是机械地只考虑法律规定。
(三)律师应当了解项目的性质。招标项目可以分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主招标项目(即非依法必须招标但采购人自主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投标法规中明确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原则上不应约束自主招标项目。如《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就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故在处理招标投标异议时,应当先确认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四)委托人有关异议、投诉的所有发文宜经律师审查后发出。
第八条正确处理异议、投诉中与政府的关系
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业务,应当协助委托人正确处理异议、投诉中与政府的关系,特别关注行政监督部门潜在的影响,如宜考虑主管部门的立场和倾向、考虑主管部门及经办人自身的风险等。通过分析主管部门的动机、需求、立场和倾向,可以辅助判断事件的可能走向,律师应注意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可能给委托人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建议委托人通过协商、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
第三章招标投标异议的处理
第九条异议程序及其受理主体
针对招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进行答复,并且在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异议可以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以及签订合同各阶段中提出。
第十条异议提出的主体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律师在处理异议相关事宜时,应当审查异议提出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中关于“其他利害关系人”认定容易引发争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规定:“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故应当审查该主体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是否确实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具体分析,谨慎作出判断。
律师在处理异议相关事项时,应当注意结合异议的内容、阶段判断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
(一)有权对相关文件提出异议的主体
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被招标公告资格条件排除在外的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项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相应文件提出异议。
(二)有权对开标环节提出异议的主体
所有参加开标环节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投标代理人有权对开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向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提出异议。
(三)有权对招标结果提出异议的主体
没有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的投标人、正式参与投标并且没有在开标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撤销投标的投标人有权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异议主体不适格的,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出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异议提出的法定期限
律师应注意,根据异议对象,异议提出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对于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提出的异议,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出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异议提出的法定期限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三)根据深圳市的规定,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
(四)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根据深圳市的规定,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现场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网上开标或者入围的,应当于开标或入围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根据深圳市的规定,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和定标及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第十二条异议的内容
律师应当注意,应当根据异议的内容、所处的阶段判断可以提出异议的对象: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可以提出异议的文件包括:
1.资格预审文件。可以针对资格预审条件及评审标准存在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提出异议。
2.招标公告。可以针对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存在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提出异议。
3.招标文件。可以针对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和评分标准存在不合法、不合理,限制公平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倾向特定投标人、投标产品的情形提出异议。
(二)对开标提出异议
律师应当注意,针对开标提出的异议必须在宣布开标后至开标结束前提出,并在开标室内或者电子开标平台内提出。但是深圳市规定,网上开标或者入围的,可以在开标或入围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出。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标异议将不被受理。
基于开标异议的特殊性,无需提交纸质异议函,仅需参与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口头向工作人员提出明确的异议请求和主张,由工作人员记录在开标笔录中,并进行现场答复,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实体认定的问题,需答复将该异议转交评标委员会处理。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环节的投标人视为放弃针对开标的异议权。
对评标、中标结果的异议
1.针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提出异议。投标人针对中标候选人公示的信息,包括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可以提出异议。
2.针对评标过程提出异议。针对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低于成本报价等违法行为,投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经招标人调查核实后转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
3.针对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提出异议。针对评标结果、定标结果可能存在资格否决、客观评分或者核分方面的错误以及未按照评标标准、定标标准进行评定标的行为,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要求对评标结果、定标结果进行复核,律师应当注意进行异议答复时涉及评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告知异议人。
4.针对中标人履约能力提出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如认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虚假承诺或履约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在发出中标通知或签约前要求对其履约能力进行考察,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再签约。招标人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异议内容是否成立的判断
异议是否成立的标准在于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违反了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律师应当注意,判断异议是否成立,一方面应当依托异议提出人提交的材料判断其异议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情况,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是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的,是否可以证明其提出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另一方面,律师代理招标人处理异议事宜时,还应当结合招标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客观地判断所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的,应当向客户提示风险,分析违法事实成立的理由以及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等风险事项。
第十四条完成异议处理的法定时限
律师应当注意提示招标人客户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深圳市进一步明确,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网上开标情况、入围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开标有异议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根据深圳市的规定,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第十五条异议受理之日的认定
判断法定时限起点时需要注意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如通过电子平台受理的,则异议书送达招标人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属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书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或者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这三种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招标人签收改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第十六条招标人逾期答复的后果
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
(一)不予受理
经审查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及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1.异议提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3.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4.异议未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方式提出的;
5.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6.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7.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8.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二)进行核查或调查
招标人可以对异议所涉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者核查,需要异议提出人配合的,可以要求异议提出人配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异议提出人拒绝配合的,招标人可以将有关资料和情况报送行政监督部门,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三)委托第三方调查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所需时间不计入招标人应当答复的法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四)异议的撤回
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注意要求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字盖章。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提起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五)异议的答复
对于已经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当注意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异议提起人,告知其招标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与开标有关的异议,异议提起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六)异议的报备
招标人应当注意将书面答复或者答复记录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深圳市的相关项目,招标人的书面答复或者答复记录由电子平台自动推送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投诉程序及其受理主体
针对招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还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航、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作为相应领域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主体受理投诉。
投诉人就以下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投诉的;
(二)对开标进行投诉的;
(三)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
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投诉。
针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查实,不因是否有人投诉或者投诉人撤回投诉而终止,监督部门应当依职权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投诉书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人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签收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异议答复函等可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予以说明。
律师代表招标人处理投诉相关事项时,应当协助委托人审查投诉书是否符合前述要求,并提示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指出投诉书存在的问题,尤其注意,以下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提示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
(一)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二)投诉书未署具体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以单位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第二十条投诉主体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应当提示招标人确认投诉提出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标准较为模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规定:“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故应当审查该主体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是否确实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具体分析,谨慎作出判断。
投诉主体不适格的,应当提示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
第二十一条受理投诉的主体和调查程序
律师代表招标人处理招标投标投诉相关事项的,应当注意审查受理投诉主体和调查程序是否适格:
(一)审查受理部门是否适格
通过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的权责清单等资料,确定受理部门是否具有处理相关投诉的权力,没有受理权力,应当提示招标人就此提出异议。
即使受理部门有受理权力,但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应当提示受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投诉。
(二)审查经办人员是否适格
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审查发现经办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但未主动回避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出异议:
1.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2.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3.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三)审查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投诉时效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实名向监管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
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
(一)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或者定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为开标期间;
(三)对抽签结果,为抽签结束之日。
如审查发现投诉已经超出规定的投诉时效的,应当提示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
第二十三条投诉内容是否成立的判断
投诉是否成立的标准在于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违反了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代表招标人处理招标投标投诉时,一方面应当依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判断其投诉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情况,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是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的,是否可以证明其提出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另一方面,应当结合招标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客观地判断所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如存在的,应当向客户提示风险,分析违法事实成立的理由以及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等风险事项。
第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律师应当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的;
(二)超过规定的投诉时效的;
(三)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五)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招标人认为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要求行政监督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时间
(一)受理审查时间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不予受理、受理、告知向其他部门投诉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人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部分受理、告知向其他部门投诉、全部受理的决定。行政监督部门决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对于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件,行政监督部门以本部门签收该转交投诉件之日为收到投诉书之日。
如行政监督部门逾期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
(二)投诉处理时间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深圳市规定为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根据深圳市的规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律师应当审查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时间是否符合规定,逾期处理的可以提出异议,对于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属于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要求核实是否经过其负责人批准。对于存在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可以考虑征询委托人或者第三方专业人员的专业意见,确认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是否必须,其所需时间是否合理。
第二十六条暂停招标
律师应注意,与“异议答复前依法暂停招标活动”不同,投诉处理期间不必须暂停招标活动,除非投诉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已有证据证实投诉问题属实,若不暂停将给投诉人造成较大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投标人或者部门,需要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协助调查的;
(三)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需要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专家评审的。如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的,代表招标人的律师应当协助招标人
审查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的处罚是否合理、必要,否则,应当提示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配合义务
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经办人合法、合理的要求进行配合。如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二)对于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以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四)对于投诉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
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的救济
律师应注意,由行政监督部门针对投诉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投诉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文书,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建设工程及其他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所涉的招标投标异议、投诉的处理。
本指引不适用于下列采购活动中有关异议、质疑、投诉的处理:
(一)政府采购;
(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议标、竞价等非招标采购;
(三)其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采购活动。
律师应注意,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和标准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要选择了适用招标方式,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包括异议、投诉在内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条用途
本指引仅是对律师办理该类业务的参考和提示,并非强制性规定或服务标准,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即使本指引使用“应当”、“必须”等词汇,也仅是表达建议程度的不同,不应理解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硬性要求。
第三十一条法规变化
本指引根据2025 年9月以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判例和律师业务实践制定。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应以新的规定为依据。
本指引由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招投标拍卖与政府采购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
整理:法眼观筑律师团队 专注并致力于为发、承包人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覆盖工程建设全阶段,可协助委托人编制招投标文件、全程索赔与反索赔、直至竣工后确定最为有利的结算原则并指导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协助委托人进行结算谈判,直至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可为委托人提供一站到底式服务。
法眼观筑律师团队建工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组建工程领域刑事犯罪专家辩护团队,专攻建工类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行贿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为建筑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保驾护航。
法眼观筑团队拥有一支在工程技术、工程造价领域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建造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律师团队,除了以谈判、收集证据及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工程结算纠纷外,还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为疑难、重大、复杂的工程结算纠纷提供专家辅助人服务,代替委托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询问,对质工程类司法鉴定意见中的专门问题,出具精准的专家意见以定纷止争,为发、承包人项目建设的各类需求提供“法律+造价”增值服务。
法眼观筑律师团队的智库专家,在法律技术上解决有难度的,通过社情民意、政协提案等方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处理建议,通过以点带面从而解决整个行业的问题,从而实现解决建筑业企业的权益保护。
法眼观筑-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旗下法律服务产品,由成都市政协委员、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王劲夫律师带领团队创立,是适应当前新形势下律师服务专业化而成立,为建筑业全产业链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法律服务。
律师团队:均毕业于知名法学院,资深化、行业化、专业化、前沿化。擅长团队协作,通过深度研讨、模拟庭审、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切实有效处理建设工程领域重大疑难法律事务,以实现委托人和客户权益最大化。
专家团队:由涵盖股权、投资、融资、工程、造价、会计、税务、翻译、鉴定等与诉讼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教授等组成。
法律实务范围:
1、为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投融资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国有企业改制等资本市场相关领域。
2、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包括土木工程、公路工程、高速公路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领域。
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拆迁等在建设工程全流程中的各类法律事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ー站式解决方案。
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项目并购、重组、股权设计、尽职调查、公司治理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为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等各类重大疑难工程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书
♦为甲方、乙方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増加、工程签证、工程结算、索赔与反索赔
♦为施工企业催收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等工程纠纷案件调解、仲裁、诉讼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法律服务(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建设工程发包、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分包事项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文件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和项目谈判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及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和质量保修环节法律把控
旨在普法分享和践行依法治国,专注于“法律+工程总承包+房地产”领域,不做“万金油”法律咨询,打造工程领域的“金刚钻”专家律师咨询团队,专注于于“法律+工程总承包+房地产”领域的法全产业链法律咨询和普法。
电话:13086627298(微信同号)
地址:中国四川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星宸国际B座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