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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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名称 | 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15区幸福海岸3栋14C房产 |
拍卖依据 | (2026)粤0306执37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
权证情况 | 权属证号5000200344 |
拍品现状 | 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 | 住宅 |
租赁情况 | 无 |
钥匙 | 无 |
询价结果 | 人民币10026452.8元 |
拍卖权利限制情况 | 1、(2024)粤0304民诉前调88714号之二首封。 |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第一抵押权人 |
3、以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为准,以房屋现状为准。 |
提供的文件 | 1、《执行裁定书》(过户) |
2、《拍卖成交确认书》 |
拍品介绍 |
1、拍卖对象: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15区幸福海岸3栋14C房产,证载建筑面积145.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
2、拍卖物存在以下情况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ABCDEF |
A、拍卖成交后,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过户时所产生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均由相应主体依法各自承担。上述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的具体金额由相应主体自行向本拍品所在地的税务和国土等部门咨询。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费部分,由买受人垫付。买受人垫付后,应当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凭据原件、垫付人收款账户确认书、垫付人银行卡复印件等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