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2026,在深圳,待业/失业/离职/被辞退/辞职,有一笔钱可以领!
深圳仍有部分企业/公司,按最低工资基数缴纳社保公积金,即未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因此各位劳动者、各位员工,可以在离职后,向社保局(税或务局)、公积金管理局,提交要求前公司足额补缴社保公积金的申请。这可是一笔不少的钱!最近有一位劳动者,离职后,向社保局(税或务局)、公积金管理局,提交要求公司足额补缴社保公积金的申请,被前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但员工最后仍胜诉了。深圳一名劳动者在离职后向深圳社保局提出追缴社保公积金的申请(猜测是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即按最低工资基数缴纳社保公积金),深圳某公司收到社保局(或税务局)、公积金管理局的稽查通知后,补足了公司部分和员工个人部分的差额,同时员工也将个人部分的差额转账给公司了。之后,该深圳公司仍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 支付违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人民币33505.28元;
- 支付为应对此诉及为配合补缴行为而支出的交通费、材料费等开支造成的损失500元;
- 返还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部分在岗津贴人民币79655.18元;
- 返还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部分项目出勤津贴、绩效奖金和加班补贴人民币2290.71元;
- 支付社保补缴个人承担部分人民币33891.43元。
关于上述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的意见是(序号与上面一一对应):- 支持部分,即员工需要退回2025年5月社保补贴人民币3215元;
同时,附上劳动仲裁裁决书全文(已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被反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XXXXX。被申请人:XXX(反申请人,下称被申请人):XXX,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XXX。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6年1月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委提出反申请,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1.退还离职补偿金人民币167526.4元;2.支付违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人民币33505.28元;3.退还社保补贴共计人民币 67515元;4.支付社保补缴所产生的滞纳金人民币8126.6元5.支付为应对此诉及为配合补缴行为而支出的交通费、材料费等开支造成的损失500元;6.返还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部分在岗津贴人民币79655.18元;7.返还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部分项目出勤津贴、绩效奖金和加班补贴人民币2290.71元;8.支付社保补缴个人承担部分人民币33891.43元。合计393010.60元。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仲裁请求为要求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相关案情
一、劳动关系、产假期间: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入职申请人,被派至申请人的客户XXX担任XXX,被申请人2024年9月20日(含当日)之后没在上班,于2024年10月7日分娩一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剖官产,被申请人的产假期间为2024年10月7日至2025年5月2日,产假期满后被申请人回申请人处出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二、关于支付社保补缴所产生的滞纳金人民币8126.6元、支付为应对此诉及为配合补缴行为而支出的交通费、材料费等开支造成的损失500元的仲裁请求。申请人的该两项仲裁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三、关于支付社保补缴个人承担部分人民币33891.43元的仲裁请求。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已将社保补缴个人承担部分人民币33891.43元转账给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的该项诉求,本委不予支持。四、关于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签署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鉴于甲(申请人)乙(被申请人)双方曾于2019年4月28日签署关于乙方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2025年6月30日正式终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为明确双方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一、A方于2025年6月30日前按照甲方工作规章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甲方接受乙方的离职申请,并确保及时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乙方应当如实认真地与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得隐瞒、拖延:乙方未妥善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乙方未结算的工资及补偿金。因乙方不办理工作交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二、在乙方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甲方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支付:1.补偿金:RMB167526.4元…。2.此补偿金中包含乙方在职期间未结清的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绩效、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上述补偿金系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一揽子补偿方案,已涵盖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甲方应支付给7方的全部费用/补偿/赔偿/年休假/调休假等,除上述补偿金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上述款项将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完所有正常离职及交接手续,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于2025年8月15日支付。……五、乙方确认无其他争议除本协议列明的补偿金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工资、绩效、提成、奖金、福利、补贴、津贴、补偿、赔偿均已全部结清。甲方支付完本协议列明的补偿金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终结,乙方确认甲方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义务,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及未结清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法律责任,并放弃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如有),且放弃以任何理由向任何机构进行任何投诉/诉讼/仲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之约定,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补偿金,赔偿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补偿金的20%。六、双方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平等协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仔组阅读本协议,完全了解本协议的内容、知悉本协议的法律后果,自愿签署并遵照执行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申请人主张,2025年9月,被申请人无视《社保缴纳协议》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在投诉补缴社保前,既没有提前书面向申请人申请,也没有向申请人退还全部社保补助,已构成严重违约。后在申请人为其补缴社保后:被申请人又于2025年12月投诉了补缴公积金,被申请人一而再,再而三的无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应按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退还离职补偿金167526.4元支付违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人民币33505.28元。被申请人则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培训服务金、竞业限制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情形明显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协议中关于限制被申请人投诉社保、公积金的约定,限制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除了申请人的法定责任,属于无效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离职时,并未对被申请人进行任何社保或公积金补偿,该协议中的离职补偿金仅系对被申请人工作年限及被申请人剩余哺乳期的部分补偿;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系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申请人属于强势地位,若被申请人不签署该协议,则无法拿到应有的离职补偿。本委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十三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为员工依法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向社保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为由主张被申请人违约并要求退还离职补偿金、支付赔偿金,该约定排除被申请人权利,属无效,因此申请人诉求离职补偿金、赔偿金,本委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主张工资结构中含有社保补助,以补助、社保补贴的名义列支,但除2025年5月外其他月份工资条社保补贴显示为0元,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补助”的性质,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在工资结构中已有社保补贴项目,申请人关于“补助”亦为社保补助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个月的工资总额。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所属期应补缴社会明细载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补缴了2024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为2024年4月的月工资总额,缴费基数不影响缴费月份的认定,据此本委认为申请人系为被申请人补缴了2024年5月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2025年5月已回申请人处出勤,双方也有就2025年5月之后的工资达成新的约定,并签订薪酬合同和社保缴纳协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仅系磋商,双方之间的工资、社保缴费应以双方的书面约定为准。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条载明2024年5月被申请人享有社保补贴 3215元,在申请人已依法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2025年5月社保补贴3215元。申请人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除2025年5月外上述社保补贴已向被申请人支付,且被申请人不予确认,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申请人诉求退还其他月份的社会补贴,本委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协议书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章,无证据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中有关补偿金中包含了乙方在职期间未结清的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绩效、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的约定依法有效,双方应按该约定履行,而该协议签署时间为2025年7月4日,可知在支付完毕补偿金后双方并没有劳动报酬的纠纷,申请人再要求被申请人返还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部分在岗津贴、返还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部分项目出勤津贴、绩效奖金和加班补贴,违反双方的约定,本委不予支持。五、关于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为本案聘请了律师,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胜诉比例,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 5000 元。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2025年5月社保补贴人民币3215元;
本仲裁裁决第一、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上述非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的非终局裁决事项发生法律效力:本仲裁裁决第三、四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上述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终局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员:XXX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
书记员:XXX
综上所述,深圳各位员工、各位劳动者,不要再犹豫和害怕了,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争取回属于自己的未足额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吧!如果需要该PDF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推荐相关劳动争议的律师,可以在本页面顶部,点击文章标题下的“SZ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入我的公众号主页,再点击“发消息”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