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度深圳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件。
不正当竞争纠纷
- 1.基于平台海量组合数据进行的大数据分析产品,已无法与用户生成的数据相对应,具有独立的数据价值,该种经营数据权益由经营平台者享有。
- 2.运用AI技术手段爬取他人平台模拟真实股票交易的程序化、量化证券交易数据后,为自己会员提供自动化、程序化下达真实股票交易指令的“克隆”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3.模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人偶商品的整体形状或颜色、基本身体特征、标志性装饰特征或姿势特征,仅在非标志性装饰特征和姿势特征上作出区别设计,或者使用相同风格的不同元素替换次要识别特征的,一般可认定具有混淆可能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不影响认定混淆可能性。
- 4.法院市场调查获取的问卷,属于法院依职权获得的证据,也应当质证认证。
不正当竞争纠纷
- 5.企业通过跨界资源整合、投入大量成本打造的“联合会员”等新型商业生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经营权益。
- 6.经营者怠于履行注意义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非官方API接口、批量销售倒卖他人数字化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7.权利人应当提交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和范围,以及与公知技术的区别以明确边界等证据。
- 8.权利人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应当通过载体图纸确定,在秘点载体图纸中不能体现的技术信息不能纳入涉案技术秘密保护范围。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9.如被告无力履行高额赔偿,法院可在判后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不正当竞争纠纷
- 10.境外商品通过海外代购、互联网口碑分享及宣传等途径,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悉,其商标虽未在我国注册,但已与其品牌拥有者之间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该境外主体基于经营、使用该商业标识而享有在先权利。
- 11.将行为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包括复议、行政诉讼等)与其后续的使用行为(包括投诉、维权等)进行整体考量,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以及是否被《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12.将他人知名度高的注册商标作为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网店商品链接标题的首部位置使用、在网店侵权产品的宣传图片中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 13.未获得权利人授权,宣称为权利人销售注册商标商品的官方店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14.付费会员制和商品(服务)销售是会员制企业的核心商业模式和竞争资源,经营者对此享有竞争性权益。提供商品代购服务,违反会员章程,损害经营者的可获取经营利益。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15.权利人主张的客户信息,系权利人在生产经营中长期积累,包含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 16.员工违反企业保密义务,离职后加入同业竞争者,利用权利人的客户信息为同业竞争者谋取利益,构成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该同业竞争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明知或应知权利人员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仍配合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商业诋毁纠纷
- 17.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经营者实施的商业评价行为,未指向可识别的特定经营者,不具有贬低他人商誉的故意,未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且未造成其他经营者商誉损害的,不构成商业诋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