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迅某公司擅自分拆迅某公司联合会员、低价售卖相关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迅某公司通过跨界资源整合、投入巨额商业成本打造的“联合会员”模式,是其核心经营成果与竞争优势所在,该模式所带来的会员聚集效应、跨平台协同价值及经济收益,属于迅某公司依法享有的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其次,旭某公司未经迅某公司许可,擅自拆分联合会员的整体权益,以低价倒卖的方式攫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迅某公司既定的会员管理制度与价格体系,侵占了迅某公司的核心商业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对迅某公司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
再次,旭某公司通过非官方API接口违规获取会员权益并进行售卖,不仅存在极大的账号安全、数据泄露等风险,更可能因迅某公司依据规则取消违规账号会员资格,间接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旭某公司作为与迅某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行业规范及他人合法权益边界,却未尽到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其行为已超出正当竞争的合理范畴,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量迅某公司品牌的市场知名度、旭某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长、侵权情节及获利情况,法院依法判令:旭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迅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