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对企业首席公平竞争合规官的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企业首席公平竞争合规官负责组织推动竞争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处理重大竞争合规事件等。这有助于企业将竞争合规要求嵌入业务决策全流程,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监管处罚和声誉风险。同时,设立首席竞争合规官是机构响应监管要求、构建“全面覆盖、权责清晰、务实高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必然举措。
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建立公平竞争合规委员会,及公平竞争合规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与人员组成。明确竞争合规委员会设置的灵活性。
第十一条,明确了企业公平竞争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突出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也明确业务部门应承担公平竞争管理的责任。强调“全链条”公平竞争合规管理。
第十二条,明确了企业业务部门的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职责,强调业务部门是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