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曾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某居民楼东侧铁皮棚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曾某在该铁皮棚内贮存废电池,并对废电池进行灌注液体,现场共存有187块废电池和些许桶装的不明液体。执法人员对桶装内的不明液体进行试纸快速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酸性,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棚内存放的废电池、不明液体进行查封。经鉴别,案涉废电池为废铅蓄电池,案涉不明液体为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酸液,均属危险废物,合计约2.7065吨。
【查处情况】
曾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曾某临时放置在铁皮棚地上的废铅蓄电池并未分别称重,且已经处置,重量已无法查明,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4.18之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依法对曾某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铁皮棚”这类非正规、临时性的场所,极具隐蔽性,意图规避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管。执法部门依靠实地排查,发现隐蔽违法行为,同时快速响应与处置,有效防止危险废物转移和污染的风险进一步扩大。
二、某再生资源公司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再生资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西侧存放有2袋废电路板,有部分废电路板散落于地面。经核实,该公司厂房西侧存放的废电路板,是其通过手磨机、电钻等工具拆解废电冰箱和废挂壁式空调产生。这些废旧电器主要来源于社会上的零散废品回收人员以及居民家庭。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废电冰箱和废挂壁式空调均属于该目录明确列出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查明,该公司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结合该公司在责令改正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且未从中获利等情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停业5日。
【案件启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具有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的特点,给日常监管带来极大挑战。部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能存在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执法部门对此类行为应加大排查力度,从源头遏制违法行为。
三、某电子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备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库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深圳某电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车床车间工艺产生废有色金属,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前述废有色金属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调查,该公司在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中填报的废有色金属的重量为0.6吨。2024年4月,该公司转运0.6吨废有色金属给陕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回收处理,并收取转运费用共1.2万元,但该公司未在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中进行一般工业固废跨省转移利用备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龙岗管理局经集体审议认为,该公司转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较少,仅有0.6吨,且在废物运输过程中已采取必要措施,未对环境造成实际损害。该公司已在平台上进行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未办理备案手续,主要系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领会不够深入所致,主观过错程度较低。鉴于该公司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系初次违法,经综合考虑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龙岗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不予处罚。
【案件启示】
各企业须严格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流程规范化管理,跨省转移利用必须按规定完成备案,严禁未经备案擅自转运。严守固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杜绝漏报、瞒报及违规转移行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