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项目扶持计划的统筹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各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项目扶持计划资金下达至各区。
2、制定并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加强对各区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的指导和监督,对各区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进行年度抽查。
3、负责统筹项目扶持计划绩效自评、结果运用等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是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开展本辖区项目的受理、审核与资金拨付,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各区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每年度申报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拟定拟资助项目清单、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按年度将组织实施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项目扶持计划绩效自评、结果运用等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负责提示申报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申报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对所提交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申报项目审核工作环节、监督评价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可将相关履职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