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禁摩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处罚措施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的申请书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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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1. 请求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2025年12月18日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2. 请求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驾驶摩托车在限制或禁止通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相关处罚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3. 请求对深圳市交警部门依据上述文件实施禁摩及相关处罚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申请机关:
主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抄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日期:2026年4月13日
一、申请依据(公民审查建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或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有权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申请人作为深圳市合法公民,依法行使该权利,提出本申请。
二、审查对象基本情况
(一)禁摩文件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2025年版),核心内容如下:
1. 禁行范围: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全区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通行(仅107国道、坪山大道除外);大鹏新区绝大多数道路全天禁摩。
2. 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属于长期全域禁摩规范性文件。
(二)处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驾驶摩托车在限制或禁止通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该条款为深圳市交警部门实施禁摩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
三、合法性审查理由(法律抵触/越权)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越上位法授权
1. 上位法仅允许“限制/局部禁行”,而非“全面禁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该条款的授权范围仅限“基于交通管理需要”的限制通行、分流或局部禁行,并未授权城市对某类合法登记的机动车采取“全域、全天、长期全面禁止”的措施。深圳当前实施的9区+大鹏新区基本全域禁摩,属于对摩托车所有人财产权与道路通行权的实质剥夺,远超上位法授权边界,构成越权。
2. 摩托车属合法机动车,全面禁摩违反“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摩托车作为经国家相关部门登记的合法机动车,上位法并未规定“城市可全面禁行摩托车”,深圳市以部门通告形式长期全域剥夺合法摩托车的路权,属于违法增设禁止性规定,侵犯公民合法财产使用权。
(二)特区立法越权,处罚幅度违反《行政处罚法》比例原则
1.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设定的“2000元罚款+扣车”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比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这是全国统一的处罚标准。而深圳市设定的2000元罚款,是全国上限的10倍,且额外增加扣车措施,处罚畸重、明显不当,严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2. 以“通告”形式长期禁摩,程序违法、效力不足。长期全域禁摩属于影响公民重大财产权利、出行权利的重大公共政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应当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不应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部门“通告”(规范性文件)形式长期实施。且该通告多次简单续期,未充分召开听证会、未公开禁摩的必要性论证报告,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程序违法,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
四、合理性审查理由(明显不当/歧视/缺乏必要性)
(一)禁摩无充分必要性,属“一刀切”懒政行为
1. 无有效数据证明摩托车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深圳市相关部门未公开摩托车事故率、违法率占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总量的比例,无法证明“全面禁摩”是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相反,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交通拥堵、大气污染等问题远高于摩托车,却仅对摩托车实施全面禁摩,存在明显不合理性和双重标准。
2. 摩托车是部分群体的必要代步与生产工具。对于深圳市中低收入群体、物流配送人员、外卖骑手以及偏远片区居民而言,摩托车具有便捷、经济、高效的特点,是其日常通勤、生产经营的必要工具。全面禁摩直接剥夺了该部分群体的合法出行与生产权利,损害民生福祉,加剧出行不平等。
3. 国内多地已逐步“松绑禁摩”,证明禁摩非城市管理必需。近年来,西宁、大连、济南等多个城市已取消或放宽禁摩政策,通过分类管理、规范通行等方式实现了摩托车与城市交通的和谐共处,充分证明“全面禁摩”并非城市交通管理的唯一选择,深圳市长期实施全域禁摩,不符合现代城市精细化治理与便民利民的原则。
(二)2000元+扣车处罚畸重、显失公平
1. 对比全国标准,处罚幅度异常偏高。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对摩托车闯禁行的处罚标准为罚款100–200元,部分城市仅予以警告,均不采取扣车措施;而深圳市的2000元罚款+扣车,是全国同类处罚的10倍以上,远超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属于过度惩戒。
2. 对比深圳本地其他交通违法处罚,存在歧视性。深圳市对汽车闯红灯、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多低于2000元,而对摩托车闯禁行设定远超同类违法的重罚,对摩托车驾驶人构成歧视性执法,违背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
3. 扣车措施缺乏合理性,侵犯公民财产权。摩托车作为公民合法财产,扣车措施直接剥夺了公民对其财产的使用权,且该措施未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如首次违法与多次违法、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一律予以扣车,无充分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比例原则,严重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
(三)禁摩与法治、便民、绿色出行导向相悖
1. 全面禁摩与国家“双碳”政策不符。摩托车具有能耗低、占用道路资源少、碳排放低的特点,符合国家绿色低碳出行的发展导向,全面禁摩反而会倒逼部分群体选择能耗更高的汽车出行,与“双碳”目标背道而驰。
2. 治理方式简单粗暴,缺乏精细化。深圳市的全域全面禁摩,未区分摩托车的用途(民用代步、物流配送等)、排量(小排量与大排量)、通行时段(高峰与非高峰)、通行区域(城区与偏远片区),未采取分类管理、精准管控的精细化治理措施,属于“一刀切”的懒政行为,不符合现代城市治理的发展方向。
五、法律依据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5.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审查建议应当载明建议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六、审查请求
1. 请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2025年版)违法、不当、无效,并责令深圳市相关部门予以废止或修改。
2. 请求依法审查,确认《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驾驶摩托车在限制或禁止通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的条款违反上位法、违反行政处罚比例原则,不合法、不合理,责令予以修改或废止。
3. 请求责令深圳市相关部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立即停止实施全域全面禁摩措施,依法采取分类、有限、合理的摩托车管理措施,保障公民合法出行与财产权利。
4. 请求规范深圳市禁摩类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程序,要求相关部门在制定、修改此类政策时,依法召开听证会、公开论证报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附件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2025年版)打印件;
3.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打印件;
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_
日期: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