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仲明,男,1953年2月出生,是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股份合作公司的一名普通股民,今天,我以个人实名身份,通过这篇文章、真实、完整地反映我坚守30年、为全村集体利益维权的一桩涉土难事。我始终相信法治、相信组织、相信公平正义,全文所述均有书证、物证、司法文书佐证,无半句虚言,不造谣、不传谣、不恶意攻击任何单位与个人,只恳请社会各界关注、恳请相关部门依法监督,守护我们溪头村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权益。
一、我是王仲明:为全村集体土地,古稀之年不敢歇
我今年已73岁,是土生土长的溪头村人。宗地号A408-0015、面积19808.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是我们溪头村几代村民开荒劳作、共同所有的根基,是全村人的“保命地”“养老地”。
作为村里的老股民,我亲眼看着这块土地从集体农用地,被一步步通过不合规程序易主;也亲眼看着全村村民守着自己的地,却30年拿不到分毫收益、看不到任何公道。
2008年,经溪头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曾委托我代理这块土地的维权事宜。我深知,我维权不是为个人私利,而是为全村几千名村民的集体利益。这些年,我跑过行政部门、走过司法程序、向各级监督部门反映情况,青丝熬成白发,腿脚越来越不利索,但我从未放弃——因为我知道,这块地丢了,溪头村村民的集体权益就丢了。
后续因股份公司内部原因,不再为我出具委托手续,我的司法再审程序被迫中断,但我反映事实、寻求合法监督的权利,始终受法律保护。我以集体土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继续为全村发声,只求一个依法依规的公正结果
。
二、涉案土地:1.98万㎡溪头村集体农用地,村民的共同根基
宗地号A408-0015地块,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村,土地性质原为溪头村集体所有农用地,总面积19808.3平方米,是溪头村集体财产的核心组成部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集体土地的处置、转让、登记,必须满足三个核心前提:召开村民会议并形成合法决议、支付合理对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保护农村集体财产、守护村民利益的法律底线,也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突破的红线。
但就是这块关乎全村村民生计的集体土地,却在未履行法定程序、存在明显造假的情况下,被非法办理登记、流转、抵押,被侵占长达30年之久。
三、核心事实:四步违法,集体土地被非法侵占
我手里有完整的工商登记、印鉴备案、审计报告、产权登记资料、司法文书,所有事实都清晰指向:这块土地的登记、流转全程违法,不存在任何合法基础。
1. 协议倒签造假,签约主体根本不合法
涉案的《有偿使用土地协议书》,落款时间为1992年6月、7月,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深圳市公安局印鉴备案明确显示:
协议相对方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1994年4月14日才注册成立,1994年4月28日才正式启用公章。
一家1994年才成立的公司,不可能在1992年签订协议。这是明明白白的倒签协议、伪造材料,目的是为了套取“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的认定,骗取土地登记资格,法律上属于无效协议。
2. 未支付分文对价,空手套取集体土地
协议约定,维思公司以133万元填土费抵作土地使用费。但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皇嘉特审报字(2004)第077号)明确记载:溪头村集体财务账目,从未收到过该笔133万元款项,维思公司也从未提供过银行转账、收款收据等任何付款凭证。
没有支付一分钱,仅凭一份造假协议,就拿走了村里近2万㎡的集体土地,这是赤裸裸的侵占集体财产。
3. 无村民决议,村级决策完全违法
处置近2万㎡集体土地,属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必须召开村民会议、经村民代表表决同意。但本案中,没有任何村民会议记录、没有合法的股东代表决议,原村级负责人擅自处置集体土地,完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 无农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程序缺失
涉案土地为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还要有完整的征地补偿文件。但本案中,没有任何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没有征地补偿协议、没有补偿款支付凭证,土地登记的法定要件全部缺失。
一份造假协议、零对价、无村民决议、无法定审批,四个核心违法点,构成了这块土地被非法侵占的全部事实。
四、关键真相:非善意第三人,实为借壳转移资产谋私利
很多人问我,这块土地后来转给了深圳市浩瑞龙实业有限公司,是不是“善意第三人”?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本案不存在任何善意第三人。
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浩瑞龙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均由原溪头村村委党支部书记之子王海锋实际控制。所谓的“土地转让”,表面是公司间交易,实质是王海锋借关联公司转移集体资产,目的就是掩盖非法侵占土地的事实,逃避法律责任。
浩瑞龙公司刻意增加挂名股东,只是为了分散风险、减轻个人责任,并非真实的市场交易行为。两家公司均未支付对价、未履行法定程序,土地流转全程基于造假与违规,依法不应受到保护,非法取得的土地权益,理应全部追缴返还溪头村集体。
五、维权之路:依法奔走,却因委托问题受阻
2013年,我曾协助村里就土地违法登记问题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3)深宝法行初字51号),二审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3)深中法行终字412号)。
两级判决作出后,我始终认为,判决未认定协议造假、未付款、无审批、无村民决议等核心违法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2025年,我向中央巡视组实名反映问题,案件转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法院曾沟通再审事宜,但最终因溪头股份合作公司不再出具委托手续,再审程序无法启动。
我理解司法程序的规范性,也尊重法院的办案流程。但我作为溪头村股民、集体土地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反映问题、寻求监督的权利。我从未质疑司法机关的整体公信力,只是希望相关部门能针对本案的客观违法事实,启动监督、核查、纠错程序,让法律真正守护集体利益。
六、30年之痛:集体损失千万,老人青丝变白发
从1994年至今,这块土地被非法侵占已整整30年。
30年里,溪头村集体未获得一分钱土地收益,经济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
30年里,我从40多岁的壮年,走到73岁的古稀之年,跑遍了各级部门,手里的材料攒了厚厚几摞;
30年里,全村村民都在盼,盼着自己的集体土地能回到村里,盼着法律能给一个公道。
我没有过高的要求,不闹访、不缠访,始终坚持依法反映、理性维权。我只是一个普通老人,只想在有生之年,看到溪头村的集体土地回归集体,看到违法事实被依法认定,看到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七、我的合法诉求:明确、理性、依法,只求公平正义
基于全部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我提出5项合法、理性、明确的诉求,恳请相关部门依法监督、核查处置:
1.恳请依法监督撤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宗地号A408-0015地块办理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全部非法产权证件;
2.恳请依法监督认定维思公司、浩瑞龙公司非善意第三人,追缴涉案19808.3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返还溪头村集体所有;
3.恳请依法监督核查本案中协议造假、违规登记、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等违法问题,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恳请依法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赔偿溪头村集体30年来的经济损失;
5.恳请为我这样的普通村民、集体利害关系人,打通合法维权的监督通道,让集体财产不再被非法侵占。
八、我相信:法治不会缺席,公道终将到来
我今年73岁,这辈子没做过亏心事,维权30年,始终守着两个底线:依法、为公。
我不针对任何单位、不攻击任何个人,我只是把铁一般的事实讲出来,把全村村民的期盼说出来。我始终坚信:
法律的底线不容突破,集体的财产不容侵占,法治社会不会让老实人吃亏,不会让集体利益受损害,公平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我恳请社会各界朋友理性关注此事,不传谣、不造谣,以事实为依据;恳请各级纪检监察、政法、信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核查本案违法事实,为溪头村全体村民主持公道。
我是王仲明,我为溪头村集体土地实名发声,我等待着依法还地于民的那一天。
你是否也曾被错案缠身,尝尽维权路上的辛酸与委屈?
那些不被理解的苦楚、奔走无门的疲惫、坚守真相的倔强,都藏着普通人的绝地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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