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合规管理提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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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提升深圳关区加工贸易企业合规管理水平,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违规行为的业务环节,我们组织编写了《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合规管理提示》,供企业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掌握、参考、应用。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依法开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承揽者,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指对加工贸易企业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间的情形,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的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第262号修订,下同)《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海关在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依据:《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相关目录见《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2020年第54号、2021年第1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哪些情形下,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1)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2)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哪些情形下,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1)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2)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3)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4)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5)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设立加工贸易手册,必须全额提供担保。
●涉及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企业按照海关信用管理分类缴纳台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公布)《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
供稿单位: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南头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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