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证长凯、符砺)
(实际管理的7家有限合伙
企业系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
基金,成立并完成募资后
未对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2025〕18号2025年12月31日)
当事人:深圳前海中证长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长凯或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符砺,女,中证长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证长凯违反私募监管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证长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由中证长凯实际管理的7家有限合伙企业系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成立并完成资金募集。截至2025年4月,中证长凯未对上述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流水、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证长凯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符砺担任中证长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证长凯、符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涉案基金资金来源于某信托及其客户,且某信托已就顶层集合信托计划及投资项目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资金来源封闭且全部由某信托实际管控,未实质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符砺对未办理基金备案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某信托派驻人员影响巨大,符砺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独立决策。公司及符砺已积极开展整改工作,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某信托相关行为不能免除中证长凯作为案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义务。涉案私募基金均于2020年6月之前成立并完成首轮资金募集,符砺参与其设立、投资、用印及付款等事项审批,但未及时督促公司办理基金备案或积极作为终止该违法行为。我局综合考虑了案件基础事实、当事人任职履职情况、整改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量罚金额。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前海中证长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18万元罚款;
二、对符砺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相关文档:
1、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2024年及以往年度资本市场重大法律法规汇总
4、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2021年及以往年度资本市场重大法律法规汇总
46、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顺鑫联、黄冰煌)(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以拉抬、虚假申报等手段操纵多只股票价格)(2025.04.11)
47、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梁智勇、李磊、李语忻、王建国)(利用“展鹏科技”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相关公司内幕信息违法买卖股票)(2025.04.11)
48、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黎志勇)(利用“格力地产”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相关公司内幕信息违法买卖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合计176.28万)(2025.04.14)
49、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集团及相关责任人)(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及空转循环贸易虚增营收及成本,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04.29)
50、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谷晓嘉)(作为“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及总裁,参与及实施造假等信披违法行为并起主要作用,罚款500万并10年市场禁入)(2025.04.14)
51、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德全)(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操纵多只股票价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合计5,596万)(2025.04.30)
52、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田汉、京汉控股、建水泰融)(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持有“奥园美谷”股权并未及时通报,导致2020年报披露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2025.05.15)
53、天津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阳)(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虚假申报手段操纵多只股票价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合计3.96亿)(2025.03.21)
54、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华所、肖丽娟、叶立萍、邢博晖)(为荣联科技出具的2016-2018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过程未勤勉尽责)(2025.03.28)
55、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兴能源及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2025.02.12)
56、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首发展及相关责任人)(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实现虚假销售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收入1.15亿,导致2021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04.21)
57、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牛家骥)(利用内幕信息指使他人违法买卖32只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50.28万)(2025.05.20)
59、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2025.05.29)
60、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微电子及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25.02.11)
90、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屠文斌)(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拉抬股价、大额封涨停、虚假报撤等手法操纵多只股票价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合计7,692.95万)(2025.05.19)
109、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润律所、张圣怀、张亚全、何东旭)(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2025.06.09)
125、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水致远、简小忠、闫波)(为“炬鑫矿业”铁矿采矿权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评估过程未勤勉尽责)(2025.06.27)
126、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永中和及相关责任人)(为“恒信玺利”出具的2019-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过程未勤勉尽责)(2025.07.11)
128、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迪集团、王某)(挪用基金财产,未按规定和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5.04.17)
129、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贤丰控股及相关责任人)(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2025.06.12)
130、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威创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2024年年报)(2025.06.16)
138、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永中和及相关责任人)(为恒信玺利出具的2019-2021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过程未勤勉尽责)(2025.07.11)
143、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攀懿)(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及可转债,处罚5万)(2025.05.23)
147、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雨洋)(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无违法所得,警告并处罚2万)(2025.02.25)
150、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永中和、王庆、阳历)(为西科农业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过程未勤勉尽责)(2025.06.10)
153、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凌权、陈美君)(分别借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025.07.21)
155、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竞天公诚、郑婷婷、邓宇)(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提供法律服务中未勤勉尽责)(2025.07.28)
156、云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娟)(作为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处罚4万)(2025.03.26)
157、宁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冰壶、陈福榜)(父子两人利用“聚和材料”第二期回购股份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合计处罚54.3万)(2025.02.11)
160、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丽)(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处罚5万)(2025.05.07)
161、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永中和、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为中泰化学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度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审计过程未勤勉尽责)
164、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宇翔、杨涛、李玮)(对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及涉案金额未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2025.04.16)
167、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任子行及相关责任人)(虚增营收及利润总额,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07.17)
168、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智云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收购“九天中创”成为子公司后,为完成三年利润承诺,虚增收入及利润导致智云股份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5.03.10)
172、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丽君、韦龙华)(分别利用围海股份2022年度财报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幕信息披露前及时抛售股票避损)(2025.05.20)
179、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谢德喜)(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给他人买卖股票,处罚3万)(2025.07.04)
184、天津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丹)(利用相关基金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处罚60万)(2025.08.08)
190、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张某)(分别将个人证券账户出借及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2025.06.11)
193、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徐某、张某帆)(分别作为私募基金投资经理,向他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投资决策等未公开信息)(2025.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