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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全国人大官网发文,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同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严禁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同时排查公司相关业务存量和风险。
来源:租赁杂谈、不良资产头条、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
10月25日,全国人大官网发布《对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公告列出了如下意见建议,其中涉及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遏制和化解:
建议尽快对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若有必要调整,应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今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务偿还和隐性债务控制存在较大压力,建议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及项目的合规性审核。
加强省级统筹,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这两年一大批地方政府债务陆续到期,按时偿还有难度,建议有关部门提早谋划,形成预案。
建议进一步健全专项债管理机制,根据项目运营期限、收益实现规律,通过偿债计划或发行人选择权等方式,实现灵活偿债,化解风险。
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应坚持有保有压。
对于同脱贫攻坚紧密相关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开发性项目,应坚定给予支持,通过债务“新老划段”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融资。
对于一些地方将资金投向没有效益的形象工程及楼堂馆所建设,则应严格禁止。
无独有偶,2022年10月2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称,严禁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
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各融资租赁公司要完善尽职调查,建立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同时还要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2014年,财政部曾对地方政府所有存量债务进行一次性集中清理甄别,并通过公开发债等方式予以置换化解。然而,2015年至2018年,各地政府频繁以工程类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违规设立政府产业基金、违规PPP、融资租赁等名义变相融资,隐性债务风险逐渐累积。
2017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在五至十年内逐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压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坚持的导向。自2021年三季度起,各地融资租赁公司就陆续接到当地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意见,不得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体提供违规融资,投放资金不得用于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各融资租赁公司与地方国企开展业务之前,通常需要识别客户是否为当地政府隐性债务主体。如果客户承担地方政府隐债,融资租赁公司会根据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出具相应证明函件,承诺这笔融资不是交由当地政府平台使用;同时也会全面核实该笔资金流向。
除了新增业务,上述通知还要求,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全面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自查工作,彻底摸清相关业务存量及其风险情况。针对涉地方城投类项目,通知强调,各融资租赁公司要认真梳理,重点排查这类项目是否涉地方隐性债务,按要求填报《融资租赁企业专项排查表》,并提交给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
附:公告原文
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
各融资租赁公司:
近期,财政部通报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等渠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推动我市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
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
一是要完善尽职调查,建立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
二是要规范租赁物管理,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工的不动产、构筑物)、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三是要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二、全面排查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业务
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切实履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自查工作,彻底摸清相关业务存量及其风险情况。一旦发现存在相关存量业务,要迅速制定处置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稳妥有序化解风险,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及时报送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情况
各融资租赁公司应认真梳理涉地方城投类项目,重点排查城投类项目是否涉地方隐性债务,按要求填报《融资租赁企业专项排查表》(见附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将表格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于11月4日前发送至邮箱rzzl@qh.sz.gov.cn,我局将进行严格审核。
下一步,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融资租赁公司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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