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不再分类分级,而是统一明确了11类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且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三)工业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五)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六)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七)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八)入河、入海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九)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
(十)从事环境检测、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等活动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篡改或伪造相关数据的;
(十一)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