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贴对象以及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不限户籍)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不限户籍)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不限户籍)
(4)返乡创业人员;(不限户籍)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不限户籍)


场租补贴
场租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1、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0元,月租金:500-1560/月,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场租补贴申请。
2、受理: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查验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街道行政服务大厅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间内)进行实地核查。
4、办结: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初核时,街道公共服务机构需核定该申请人的场租补贴时段。
5、发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不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一致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

初创补贴
初创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1、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初创企业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一起提出补贴申请,可书面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当天)
三、审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查通过则进入业务审批环节;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查不通过原因。(1个工作日)
四、审批: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批。(2个工作日)
五、办结:审批通过后,送达财务。(2个工作日)
六、发放补贴:补贴按照财政核拨流程发放到申请人和申请单位账户。(不计入承诺时限)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受理条件
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2、受理: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干材
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当天)
3、审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查通过则进入业务审批环节;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查不通过原因。(1个工作日)
4、审批: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批。(2个工作日)
5、办结:审批通过后,送达财务。(2个工作日)
6、发放补贴:补贴按照财政核拨流程发放到申请人和申请单位账户。(不计入承诺时限)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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