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分别留下两份遗嘱
子女对遗嘱效力发生争议
遂诉至法院
其中一份被认定无效
这是为什么
一起来看看深圳这个案例
黄某、沈某系夫妻,二人分别于2018年、2024年去世,遗留夫妻共同房产一套。二人育有长子黄某甲(肢体残疾)、长女黄某丙、次女黄某丁,黄某乙为黄某甲之子。
黄某、沈某去世后,黄某甲提交母亲沈某的录音录像遗嘱(由黄某甲自行录制,无见证人),主张视频中沈某表示应由黄某甲继承房产,同时以自身残疾为由主张多分遗产;黄某乙则依据黄某2018年所立自书遗嘱,主张继承房产50%份额。
黄某丙、黄某丁认为,黄某甲提供的录音录像遗嘱因无见证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黄某乙提交的自书遗嘱虽有效,但仅能处分黄某的个人份额,无权主张沈某的份额。
黄某甲、黄某乙分别以黄某丙、黄某丁为被告,诉至法院,均要求由自己依法继承登记在黄某与沈某名下的共同房产50%的份额。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本案为继承纠纷。
关于案涉录像遗嘱的效力认定。因黄某于2018年去世,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施行,且原继承法中并未规定录像遗嘱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黄某乙提交的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黄某亲自书写,其明确表示将案涉房产中自己所有部分交由黄某乙继承,该遗嘱由黄某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合法有效。
黄某甲提供的录音录像遗嘱,仅有立遗嘱人沈某的陈述,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遗产分配的问题。案涉房产为被继承人黄某、沈某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去世后,分别拥有一半份额作为遗产。根据遗嘱效力,黄某乙依法取得案涉房产50%份额(黄某份额)的继承权。被继承人沈某未留下遗嘱,其份额则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继承,三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黄某甲提出其肢体残疾,但仍具备基本劳动能力,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仅以残疾为由主张多分遗产,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黄某名下房产50%份额由黄某乙继承;沈某名下房产50%份额由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各继承1/3。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一份表述清晰、形式完备的遗嘱,能够有效定分止争,避免家庭因财产问题陷入长期纠纷。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六种形式。本案涉及的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鹏法君提醒,遗嘱订立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甚至会因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订立遗嘱,才能确保遗嘱订立的严肃性、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来源:深圳中院 罗湖区法院 作者:丁伟峰 周维朕
郑雪梅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本科学历,律师执业22年,北京策略(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目前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市律师协会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任深圳市 “八五” 普法讲师团讲师、广东省第十二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刑事诉讼。
郑雪梅律师团队非诉方面有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经验,服务过的单位包括深圳市某区政府、龙岗区某执法队、龙岗区某街道办、某书城、某新华书店、广东某中学深圳学校等,也为个人提供过很多非诉法律事务。诉讼方面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为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等。团队自2008年就开始参与深圳市的各种普法活动,2013年开始进校园普法。团队普法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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