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审判长刘招华,时任院长插手案件于深圳中院副院长位上已落马,时任区委书记批示的“三级跳”深圳政法委书记位上已落马,现任院长刘一粟)
被控告单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控告人:朱爱民、李芳、谢宇明、许婷、田康(《深龙检刑诉〔2010〕3431号起诉书》办案人员)
一、四份认罪供述涉嫌造假,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①供述内容编造痕迹明显
四份认罪供述存在大量答非所问内容,
“自己用了”,
“我也不知道”,
“我也记不清了”,
“不知怎么想的”,
“我也花掉了”,
“吃吃喝喝花掉了”,
“不记得怎么用了”
等“模糊性”表述,无法明确贪污款去向,不符合正常供述逻辑。
其中“自我2004年当校长起”的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中共龙岗区布吉镇委组织部文件龙布组〔2003〕59号可证明,当事人实际于2003年8月已担任校长,该错误直接暴露出了供述的编造本质。
此外,供述中“一时贪心,就起了贪”的内容,
供述中自我矛盾,
实际系办案人员“掐头去尾”,割裂政府采购项目程序步骤,刻意隐瞒真相,伪造犯罪事实。
②供述呈复制粘贴式雷同
在案的2010年5月11日、12日、13日三份认罪供述主要内容高度复制,存在明显的造假痕迹。
另外,上图最顶左上的红?号,5月13日的认罪供述第一问“你还有什么问题…”中的“还”字被划去且无修改烙印,进一步坐实了供述系伪造的留下的痕迹。
③卷宗排序异常,涉嫌时间倒签
四份认罪供述的形成时间存疑,正常情况下,若5月11日已作认罪供述,无需在5月12日、13日作出内容完全重复的供述。
注意,全部认罪供述的签名时间早于立案时间,即:立案之前的“2010.5.10~13.四天”“真空期”(卷宗显示无任何合法办案手续),办案人员已(非法拘禁、刑“迷”逼供)完成认罪供述,合法性严重不足。
在案四份认罪供述时序异常。申请鉴定:对四份认罪供述的打印纸张墨迹和签字时间进行鉴定,证明其系一次性形成,并非分三天分别制作。
二、全案两份审讯笔录显著漏洞,提审程序严重违法
①第一次审讯笔录存在14处明显造假痕迹
该审讯笔录的“2010年”中“1”字系由“2000年”的第三个“0”涂改而成,且无修改印迹;
笔录起止…竟然…时间空白;
姓名曾用名记录为“无”,与事实不符;
年龄有涂改痕迹(有按印);
家庭出身、个人成份栏空白,其中“个人成份”属于异形词错误用法;
家住地址记录…三重…错误;
答的年龄又有涂改痕迹(又按印);
末世签名处无签名时间。
上述漏洞充分证明该审讯笔录系伪造。
②提审程序严重违法
提押证显示有四天四次提审记录,但卷宗中仅存有一次审讯笔录(第二次审讯笔录)。
此外,提押证载明2010年5月25日的办案人员为秦立华、田康等2人,但当日的审讯笔录(第2次)记录的检察员为李芳、田康,两者存在矛盾,且无任何补正说明。
*深圳龙岗法院审判长刘招华法官视而未见,
深圳龙岗法院回复2025年中央巡视组交办、
深圳龙岗法院回复2025年广东省委巡视组交办
“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