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闻出版局、大鹏新区综合办、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市书刊发行业协会、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5〕8号)、《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粤新出通〔2026〕2号)精神,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开展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作。现将我市开展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5年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
(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本市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并汇总全市发行单位数据上报省局。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协助市新闻出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市局。
(三)市书刊发行业协会配合开展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相关辅助性工作。
(一)核查发行单位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
(https://www.nppa.gov.cn)—“办事服务”—“业务平台”—“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填写提交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区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区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如填写完整正确,点击“审核完成”,否则点击“驳回”,待修改完善后再行报送。对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其及时及时进行用户注册并完善单位信息,准确掌握发行单位动态。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五)总结发行单位2025年经营状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措施建议等。
(一)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需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负责核验的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请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单位统计数据(不含本行政区域内邮政集团公司辖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相关数据),认真填写《202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并总结发行单位2025年经营状况(请在汇总数据时剔除非出版物经营数据及有关重复统计数据,如:百胜集团、沃尔玛、唯品会等非出版物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数据)。核对无误后上报我局。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新闻出版行业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应认真整改,经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一)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s://login.nppa.gov.cn/)于4月20日前,完成填写并提交《2025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于4月28日前完成对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如填写完整正确,点击“审核完成”,否则点击“驳回”,待修改完善后再行上报。
(三)各发行单位待审核通过后即可打印《202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于4月28日前将纸质核验材料按要求送交至深圳市书刊发行业协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9号新城大厦西座2楼208室,联系电话:82331459、18038002945,联系人:邱先生),验核无误后可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并换领新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证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止)
(四)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于5月1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202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含纸质、电子版)报送我局。
(一)各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省、市新闻出版部门通知要求,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文件及时传达给发行单位,指导发行单位填报核验登记表、网上填报、准备核验材料、按期上报,并认真审核,准确汇总核验材料和撰定核验工作总结,确保有序、按质按量完成好本地区出版发行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各发行单位要认真阅读文件要求,及时进行用户注册,完善单位信息,特别是要熟练掌握填报要求,注意金额单位、数据间关系,于2026年4月28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相关单位。遇到问题可向当地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市书刊发行业协会反映。
(三)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发行单位。各区出版主管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抽查发行单位总数不少于10家。负责核验出版主管部门要妥善保存出版物发行单位上报原始材料,我局将对各地市核验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进行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年度核验、未认真审核数据信息的地区予以批评。
各区在核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2026年3月25日
附件: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及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