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定 标 准 认 定 标 准 | 一、民营企业总部,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2、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 3、本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中的民营企业。 二、创新型企业总部 1、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2、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 3、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4、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三、贸易型总部企业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3、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4、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有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 一、按榜单认定 1、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中国电子信息行业最新公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百强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3、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综合评价百强资产评估机构,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二、按市值或估值认定 1、上市企业,上一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入选“独角兽”名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三、按行业经济贡献认定 1、先进制造类企业 (1)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2)其他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数字经济类企业 (1)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2)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8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3、金融类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机构或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2)银行市级分行,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本外币存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合计不低于150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亿元。 (3)证券、基金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4)其他金融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4、商贸物流类企业 (1)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2)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5、现代服务类企业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其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6、其他企业 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 一、按市值或榜单认定 1、境内A股上市公司,且上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100亿元;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以及经认可的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二、规模型总部 1、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2、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8000万元以上。 3、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其它服务业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4、建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1亿元以上。 三、创新型总部 1、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2、信息技术、科技研发、商务服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体育健康、文化创意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 三、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总部 在苏州新注册设立或者新引进但经营不满1年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根据相关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第三年每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每年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四、金融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