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深圳率先在全国启动了个人破产制度改革。
这一制度的诞生,填补了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为那些因创业失败、投资失利或家庭变故陷入债务困境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开辟了一条有法律保障的经济重生之路。
截至2025年底,深圳中院已受理个人破产申请785件,通过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种途径,成功化解债务总额达2.43亿元。
2025年11月,我国境内首位“破产人”呼某经过4年免责考察期,未清偿的百万元债务获得免除,真正实现经济“重生”。
这一标志性事件,标志着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从“试点探索”迈入“常态运行”新阶段。
然而,对于许多身处困境的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
哪些人可以申请?应该选择哪种程序?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本文将结合最新实践案例,为您系统解析在深圳申请个人破产的全流程。
(一)法定申请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个人破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居住地要求: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2.社保年限要求: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3.债务成因要求: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不属于可申请范围:
1.债务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产生;
2.债务因恶意侵权等原因导致;
3.申请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等欺诈行为。
(二)债权人也可申请
除了债务人自行申请外,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享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集体追偿的途径。
(三)申请前辅导:必须迈过的第一道门槛
《条例》规定,申请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前,应当经过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的面谈辅导。
这一制度设计旨在:
引导申请人准确判断自身偿债能力;
帮助申请人合理选择破产程序(清算、重整或和解);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分流,节约司法资源。
如何预约申请前辅导:
截至2024年9月底,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接待群众咨询个人破产事务13970人,申请破产前辅导3649人,向法院共享辅导材料1966份。这一机制有效提升了申请审查效率。
(四)申请材料的准备
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提交大量证明材料,若材料不全或存在瑕疵,法院可能直接驳回申请。建议提前准备以下材料:
二、三种程序怎么选?——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差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设计了三种破产程序,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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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 | | 除豁免财产外,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经免责考察期后免除剩余债务 | |
| 破产重整 | | | |
| 破产和解 | | | |
(一)破产清算:为“破产人”正名
破产清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免责程序。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除保留保障基本生活的豁免财产外,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经过免责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
典型案例: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
呼某原在深圳经营培训机构,因商场倒闭被迫结业,负债480余万元,包括银行借款270余万元、信用卡借款30余万元、朋友借款90余万元、经营贷5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
2018年,呼某卖掉唯一住房抵债,仍有140余万元债务。2021年6月,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经查实,呼某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没有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5000元。
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宣告呼某破产,呼某成为我国境内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按规定,呼某进入3年免责考察期,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用于偿还债务。2024年11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经审查,深圳中院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至2025年11月8日。
2025年11月25日,深圳中院裁定:呼某的未清偿债务自2025年11月9日起予以免除,同时解除对呼某消费行为的限制。
至此,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画上句号。
(二)破产重整:保留财产、分期偿债
重整程序适用于有未来可预期收入,但短期内无力一次性清偿的债务人。
债务人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
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保留财产和经营权,通过3-5年的持续偿债,获得债务减免。
典型案例:张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管理人视角)
张某某个破重整案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与全体债权人充分沟通后,发现投同意票的债权人坚持要求按照原方案比例清偿,反对草案的债权人则要求缩短执行期限。
然而,在偿债资金来源不变的前提下,二者无法同时实现。
管理人调查后认为,债务人确已尽力偿债,且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偿债方案并无不合理之处。因此,管理人在未经二次表决的情况下依法提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2年12月23日,法院裁定批准张某某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管理人的意见被人民法院全部采纳。
本案一方面节约了司法资源和破产成本,另一方面也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尽快步入经济重生的正轨。
(三)破产和解:协商共赢
和解程序允许债务人在庭外或庭内与债权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
这一程序更加灵活,双方协商空间更大,适用于债务关系相对简单、债权人数量较少的情形。
(四)如何选择适合的程序?
根据深圳破产法庭的经验,债务人在申请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程序:
(一)“企业+个人”实质合并重整
深圳中院在实践中创新探索了企业与个人债务一并化解机制,针对企业债务与经营者债务高度绑定的情形,采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审理。
典型案例:深圳南方之星公司案
深圳南方之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银行信贷收紧、民间借贷逾期陷入债务危机。
法院审查发现,公司股东黄先生和罗女士(夫妻)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个人借款亦投入企业维持经营,企业与股东资产与负债难以拆分。
针对这一情况,深圳中院采用“企业+个人”实质合并重整方式审理:
裁定南方之星、黄先生、罗女士实质合并重整,指定同一管理人、制定同一偿债方案。股东名下全部资产处置价款,以及未来五年经营收益全部“打包”进计划,保留夫妻股东的股权和经营权。
2025年12月24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435名员工保住岗位,企业与经营者重获“新生”。
(二)个人“执转破”机制
2025年5月,深圳审结首宗个人“执转破”案件,探索了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破产制度相衔接的创新路径。
典型案例:林某个人“执转破”案
2017年以来,林某因投资失败及为其母亲治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逐步陷入债务困境,债务总额达140余万元。因短期内无力清偿,其被多家银行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工资收入被扣划,生活一度陷入困境。
2024年11月,林某参加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的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
工作人员帮助林某全面梳理债权债务关系,评估其收入支出及财产状况,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认为林某仍有稳定可预期收入,且偿债态度积极,便与深圳中院沟通,推动启动个人“执转破”程序。
2024年底,林某向深圳中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个人破产申请审查。
深圳中院裁定受理了林某个人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5年2月裁定批准林某重整计划。
该案是首次验证“执转破”机制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可行性,助力解决执行难题,节省司法资源。
(三)庭外重组平台
深圳在全国率先构建优势互补的庭外重组“双平台”驱动新格局。
2023年指导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庭外重组和解服务中心,2024年5月联合市委金融办推动福田区设立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为困境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债务重组服务。
截至目前,已服务66家困境企业及经营者,帮助对接投资总额超21亿元,已有19家完成重组,恢复生机活力。
(一)避免错误操作
结合深圳破产法庭的实践经验和律师办理案件的总结,申请个人破产时应避免以下错误操作:
1.隐瞒或虚报财产、债务信息:部分申请人可能为了顺利申请破产而故意隐瞒财产或夸大债务。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申请被驳回,还可能因涉嫌欺诈而承担法律责任。建纬深圳律师办理的王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中,因债务人违反诚信原则,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重整申请。
2.在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地区盲目申请:目前个人破产制度主要在深圳经济特区试点,若不在深圳居住或社保缴纳不符合要求,盲目向当地法院申请,只会浪费时间和精力。
3.未提前梳理和准备完整材料: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提交大量证明材料,若材料不全或存在瑕疵,法院可能直接驳回申请。
(二)哪些情形会被法院不予受理?
深圳破产法庭在审查中发现的常见不予受理情形包括:
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存款等财产分给前配偶,同时约定债务由自己承担,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债务人通过借贷炒期货、炒虚拟货币等与自身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导致亏损,法院认为不属于“诚实而不幸”的情形,不予受理。
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破产后的行为限制与信用影响
个人破产并非“一破了之”。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将受到以下限制:
此外,破产记录会对个人信用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影响未来的借贷、就业等。
因此,申请个人破产应当作为最后的选择,而非逃避债务的首选方式。
(四)反破产欺诈的严格审查
为了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深圳建立了严格的防范机制:
1.破产信息公开: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接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2.诚信调查报告: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诚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3.事后追责: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4.刑事责任:债务人存在特定欺诈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1.全面梳理债务情况:详细列出所有债权人、债务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信息,确保真实完整。
2.评估自身偿债能力:结合收入状况、资产情况、未来预期收入,判断适合选择哪种破产程序。
3.收集证据材料:提前准备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债务凭证、收入证明等材料,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申请被拒。
4.参加申请前辅导:按照要求预约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申请前辅导,充分了解制度内容和申请流程。
(二)申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保持诚信:如实申报财产和债务,不得隐瞒、转移、虚报。一旦被发现有欺诈行为,不仅申请会被驳回,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积极配合管理人: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破产事务执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的调查和履职工作。
3.遵守行为限制:在破产程序中严格遵守法院规定的消费限制、职业限制等,避免因违规导致程序终止。
(三)破产后的重生之路
对于成功获得破产救济的债务人,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在于“重生”而非“逃避”。债务人应当:
1.遵守重整计划:如选择重整程序,应严格按重整计划履行还款义务。
2.积极投入工作:努力增加收入,提高偿债能力。
3.珍惜信用重建机会:破产记录虽然会对信用造成影响,但积极履行重整计划、按时还款,有助于逐步重建信用。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5年来,深圳从无到有、由点及面,不仅为创业者、个体工商户提供了法治化退出与再生路径,更以其成熟的“全流程反欺诈”“执破衔接”“庭外重组”等机制,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随着深圳试点的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
未来,更多“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获得经济重生的机会。
对于身处困境的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不是“老赖”的避风港,而是诚信者的重生之门。
正如一位个人破产案件当事人所言:“直到个人破产裁定书出来,全家人才松了一口气。”
这或许就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温暖的意义——让诚实而不幸的人,有机会重新站起来。
刘准忠律师,2015年于深圳大学毕业后即在深圳市进入律师行业工作,迄今为止已经具备10年的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验。在执业历程中,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刑事辩护及经济犯罪类刑事控告等方面法律服务均有丰富经验。
刘准忠律师简介
策划&选题&创意:张宗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