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2010年12月起施行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新规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两份文件发现,修订后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调整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增设职工差异化比例缴存政策。支持职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单位缴存比例基础上自愿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且不超过国家规定上限,调整后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一致,自愿提高缴存比例的,可以选定高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同时,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职工可调整一次个人缴存比例。有办理需求的职工,可向本单位专办员提出申请,由专办员统一办理调整手续。
二是明确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固化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化解实践经验,明确公积金中心可通过调解处理欠缴纠纷,鼓励单位与职工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是拓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覆盖范围。固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成果,明确除强制缴存单位外,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此前,深圳市已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本次《管理办法》将相关试点内容纳入其中,为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提供更完善的政策保障。除国家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五类强制缴存单位及其职工外,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关于修订《暂行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介绍,我市2010年出台的《暂行办法》施行十余年来,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适配,亟需对相关内容进一步调整完善。

据了解,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2010年12月施行以来,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方面成效显著。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资金10329亿元,累计支持职工提取6941亿元,累计发放低息贷款55万笔、金额392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