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类:“清洁用油”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类:“洁肤霜(化妆品),化妆品,化妆品用香料,美容面膜,美容霜,草本化妆品,精华液(化妆品),皮肤保湿霜(化妆品),香水”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1179356号。 申请人对商标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6771377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1、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第11179356号肌美姬)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若商标无效便不能作为引证商标对申请商标构成权利障碍,恳请贵局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裁定。
2、申请商标“肌大美姬”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
3、申请商标有着独特的含义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含义、指向性、显著性及呼叫方面差异明显,完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4、申请人援引以下部分商标成功注册案例,予以论证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审公告。 5、引证商标所有人为“香港智器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为“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经申请人市场与网络调查,并没有任何授权的公司使用或者宣传该商标,大陆地区市场上根本没有出现过标有引证商标的相关产品,引证商标已经背离了商标的本质属性,故其存在已经毫无价值,因为一个并未进行使用的标志而驳回一个新兴品牌,实在有失公允,望贵局综合考虑,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6、综上所述:“肌大美姬”商标是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与驳回引证商标不为近似,综上,申请人恳请复审第76771377号商标在“草本化妆品,皮肤保湿霜(化妆品),化妆品用香料,洁肤霜(化妆品),美容面膜,香水,化妆品,美容霜,精华液(化妆品)”产品上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初步审定。“肌大美姬”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通过前期认真分析复审案件,充分维护商标申请人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在撰写的法律文书中注重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设计理念、呼叫方式以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进行区分,二者共存在市场中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文书中的观点,将申请商标顺利通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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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