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工作的通知
凡在深圳市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经营主体”)和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经营主体不同,申报时间不同
一、滚动年报(绝大多数主体适用)
适用对象:普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时间:成立周年之日起 2 个月内,报送上一自然年度年报
例:2023 年 7 月 10 日成立 → 2024 年 7 月 10 日 —9 月 10 日申报 2023 年度年报。
二,固定年报(特殊主体)
1.1 月 1 日 —6 月 30 日(每年)
适用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归属海关管理企业,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
2.3 月 1 日 —6 月 30 日(每年)
适用对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