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
2.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40%给予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高100万元。
3.按医疗机构新增资质的诊疗科目数量,分别给予每个一级科目30万元,同一单位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经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的,对项目研究单位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
5.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的,每件给予5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给予最高100-500万元;上一年新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200万元。同单位同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
6.上一年新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给予200万元。同单位同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500万元。
7.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特色园区运营单位,给予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