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作为原股东获得110张债券的优先配售额度。投资者误以为债券配售缴款与新股中签缴款规则相同,只需将资金转入账户,系统便会自动完成缴款操作。最终,该投资者在申购日(T日)未主动操作缴款,错失配售机会,随后以“证券公司通知不到位”为由致电投诉,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证券公司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为提醒投资者及时缴款,证券公司已于申购日前一日(T-1日)及申购当日(T日),多次通过短信向该投资者发送配售资金缴存提示指引,但该投资者未能及时查看缴款信息,导致错过缴款时限。
针对投资者的诉求,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投资者,耐心沟通并详细解释相关规则。明确告知投资者,原股东参与债券优先配售时,需在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T日)的规定认购时间内(9:30-11:30,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主动操作缴付足额资金。同时表示,后续会根据投资者需求,进一步优化日常服务工作。最终,投资者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