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法,《(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判决书》(审判长刘招华,时任院长黄常青插手案件于升官深圳中院副院长位上落马,现任院长刘一粟)
一、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
《深龙检反贪移诉 (2010) 13号起诉意见书》
严重程序违法、非法拘禁、伪造文书…
*核心违法事实:
1、在办理周之涉嫌贪污案中,伪造《归案情况说明》,虚构传唤事实。
2、在无任何合法法律手续(传唤证、询问通知书、搜查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10日非法拘禁举报人周之,并持续关押至5月13日立案。
3、在非法关押期间,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迫使举报人作出有罪供述。
4、在案卷中故意隐瞒上述非法拘禁及取证过程(即“真空期”)。
5、事后及举报人多次申诉过程中,龙岗区检察院拒不承认错误、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拒绝提供关键法律手续证明及同步录音录像。
事实陈述:
《深龙检反贪移诉 (2010) 13号起诉意见书》核心违法事实——非法拘禁与伪造《归案情况说明》
核心违法事实1:非法拘禁始于2010年5月10日,而非5月13日。
2010年5月10日下午上学时间,龙岗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雪象小学校长办公室,以“协助调查”为名,在无任何法律手续(传唤证、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强制控制举报人周之,并将其带离学校,全校师生为证。
之后,关押在龙岗区检察院。
证据支撑:
(证据3) 2010年5月10日的《暂扣单》(明确注明日期为2010.5.10,证明检察院在当日已对周之采取强制措施)。
(证据4) 陈卫勇(原雪象小学兼职报账员、当时调任坂田小学老师)、万晓琳(雪象小学老师)等13位证人于2010年5月10~12日询问笔录 。证明立案之前,办案人员已经控制周之及他人笔录了。
(证据5) 四份认罪供述签名时间5.13,5.11,5.12,5.12。证明立案之前,已经认罪供述;认罪供述时序异常,证明认罪供述造假。
核心违法事实2:伪造《归案情况说明》,虚构“2010年5月13日经传唤到案”及“到案后如实供述”。
龙岗区检察院在2010年9月19日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据2) 中声称:
其“2010年5月13日,我院侦查人员传周之到本院接受调查”。此系伪造。无传唤证等任何法律手续证明该传唤行为(见证据7《卷内目录》无相关文书)。
其“周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此系伪造。该“如实供述”发生在非法拘禁期间(5月10-13日),且其内容与最终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存在关键性矛盾。本案认罪供述签名,检察院依此认罪供诉的《深龙检反贪移诉 [2010]13 号》贪污款为 28笔240050.11 元,但法院判决结果却为只有8笔181590.11 元,显然,检察院(强迫)认罪供诉与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也不一致,此证其实不是“如实供诉”。
证据支撑:证据2 (《归案情况说明》)、证据6(第一次审讯笔录矛盾13处)、证据7 (无传唤证等手续)。
证据6:审讯笔录第1次、矛盾13处。
核心违法事实3:故意隐瞒“真空期”(2010.5.10-13)的非法关押及取证行为。
从2010年5月10日被非法控制带走,至2010年5月13日被立案侦查,这四天(“真空期”)内,被害人周之处于无任何法律手续依据的非法拘禁状态。
在此期间:
①办案人员对周之进行了持续审讯。
②搜查了校长办公室(无搜查证)。
③迫使周之在压力下作出了有罪供述——即四份雷同的认罪供述笔录(证据5),质疑其真实性(时间倒签)、合法性。
证据支撑:证据3, 4, 5 (证明10日已被控制),证据7 (证明无合法手续),证据5(真空期内形成的笔录,作为非法证据线索),证据6(证明第一次审讯笔录造假)。
二、深圳市龙岗区法,《(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判决书》(审判长刘招华)
判决书的矛盾与检方不实陈述的延续
1、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刑事判决书(证据8)在认定事实和说理部分存在(自身)矛盾:
一方面认定“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周之经传唤至检察院后主动交代...”。另一方面又指出“周之是在2010年5月11日交代...,而侦查机关是在2010年5月13日立案...”。
2、关键点:判决书“5月11日经传唤到案”的说法,
①这与检察院《归案情况说明》的“5月13日传唤”互相矛盾,
②更与实际5月10日已被非法拘禁的事实(证据3,4,5)严重不符。
③注意:判决书关于“传唤”的认定没有合法依据(无传唤证),且掩盖了非法拘禁的事实。
综上,审判长刘招华法官(时任院长插手案件已落马)故意隐瞒检察院造假的《归案情况说明》,并且故意造假2010年5月11日传唤(无传唤证)以圆检察院的造假,选择性采信非法证言证据,渎职于非法证据排除,伪造证据,枉法裁判,制造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