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 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 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5. 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任
1. 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 5 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3. 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 近 3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以下等次的;
6.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7. 有违反《教师法》《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政策法规中关于师德师风行为规定的;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