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发展核心引擎,深圳坐拥腾讯、华为等一批领军互联网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持续攀升,规模和质量均居全国前列。蓬勃发展的数字产业背后,离不开日趋完善的互联网法治体系保驾护航。从地方立法的精准施策到司法实践的创新突破,从多元协同的监管模式再到深港联动的规则探索,深圳正在不断为全国互联网治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
01
制度筑基
构建衔接国家、适配地方的互联网法治体系
深圳立足互联网产业发展实际,紧扣国家法律法规顶层设计,通过地方立法、专项指引、行业标准等多种形式,积极搭建覆盖数据权益、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经济监管等关键领域的制度框架,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预期。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在互联网法治建设中坚持问题导向与前瞻布局相结合,形成了层次分明、衔接有序、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
(一)聚焦数据权益,筑牢个人信息保护法治根基
在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深圳率先迈出制度创新步伐。在精准衔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2021年6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成为国内首部全面规范数据处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数据权益界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创新性规定,明确了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的人格权益,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的财产权益,同时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最小必要、合理期限等核心原则,为数据处理活动划定了清晰边界。
针对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深圳市网信办制定《深圳市加强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若干指引(2025年版)》,从隐私政策规范、用户同意管理、数据处理合规、用户权益保障四个维度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运营者必须公开透明提供隐私政策链接,禁止默认勾选或捆绑授权,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取得单独同意,为企业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提供了详细操作指南。
(二)回应业态创新,补齐新型领域制度供给短板
面对直播带货、跨境电商、人工智能应用等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规则上的空白,深圳秉持“产业发展与法治规范同步”的治理思路,积极探索针对性的制度供给。在网络直播营销领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深圳市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活动合规指引》,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划定了广告内容、营销行为的负面清单,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金融投资、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广告作出特别规范,禁止利用网络直播形式营销处方药、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法律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为规范直播营销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
针对跨境电商发展需求,深圳市早在2022年便发布了《深圳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在海外仓运营上,通过政策扶持推动数字化升级与增值服务拓展,明确建设目标与标准化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强化企业维权能力培育、品牌建设支持与国际协作,助力品牌出海。在跨境数据流动与合规经营上,依托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协同与通关、结算便利化,同时通过合规培训、信用体系构建等强化风险防控,既以资金、物流、人才等政策红利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又通过明确行为边界防范各类风险,为跨境电商企业合规拓展国际市场筑牢制度支撑,推动深圳向跨境电商国际枢纽城市迈进。
02
司法亮剑
以专业裁判明晰互联网空间行为规则
面对数据侵权、算法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争议等新型纠纷,深圳法院系统通过设立专业法庭、创新审判机制、发布典型案例等一系列举措,不断提升互联网案件审判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以司法裁判划定行为边界、明晰权利归属、引领行业发展,为数字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一)典型案例引路,确立行业行为规则标杆
一系列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为互联网空间行为规则的确立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从表现形式和产生过程两方面判断。具体而言,在腾讯诉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定,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财经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发布相同文章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作为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创作过程分析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归属指引,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推动人工智能产业良性发展。
另外,在涉案主体为深圳企业的深圳腾讯诉浙江搜道、杭州聚客通两被告的“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外挂技术嵌套于微信产品中运行,擅自获取、使用涉案数据,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危及微信产品数据安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案作为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明确了平台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边界,对大规模、破坏性的数据抓取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为平衡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合理利用、防止数据垄断提供了重要司法例证。
此外,深圳法院还审理了广东首例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互联网个人信息案(王某与腾讯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来源:深圳特区报)、全国首例将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案(深圳市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光某(深圳)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利用物联网新型信息传播途径侵犯商标权利案(马某华等八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物联网环境下移动设备的商标使用认定,来源:广州审判网)等一系列新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厘清了数据利用、技术创新与正当竞争的关系,为行业发展树立了明确规则。
(二)创新审判机制,提升案件审理质效
审判机制的创新也为互联网案件审理提质增效提供了支撑。为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题,应对前沿复杂的数字技术挑战,深圳法院在全国首创并深化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嵌入式”工作模式。2020年9月,深圳法院尝试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并制定出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工作指引(试行)》和《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技术调查官工作手册》,构建“1+2+3”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聘请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在案件审理的证据保全、庭审问询、技术比对等各个环节为法官提供专业支持,充当法律与技术之间的“桥梁”,减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障碍,帮助法官快速了解案件技术难题及争议焦点。
针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增多的趋势,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等专门审判机构积极探索法律规则衔接,提升跨境纠纷解决的可预期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率先出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这是全国首个从司法角度保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实施意见,围绕“保护数字经济创新创意成果”“依法规制数字经济经营主体行为”“加强平台治理和反垄断”等方面提出30项司法举措,明晰了相关保护规则,优化了保护方式。
03
监管升级
构建多元协同、智慧精准的治理格局
深圳打破传统监管模式的局限,推动互联网监管从单一主体、事后处理向多元协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智慧监管转型,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同时,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构建起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监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的主导作用,注重调动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方力量。
(一)强化部门协同,凝聚全链条监管合力
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的建立形成了覆盖全链条的监管合力。深圳建立起网信、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工业和信息化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在互联网监管中的职责分工,针对网络虚假宣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网络诈骗、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开展“清朗”“剑网”等系列联合专项行动,形成监管闭环。
在网络直播营销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内容合规审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网信部门负责平台信息内容监管,公安部门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在连续多年开展的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中,深圳各部门协同作战,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科技赋能监管,实现精准高效治理
科技赋能为智慧监管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撑。深圳广泛应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起智能化的监管平台,推动监管方式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警,实现“以网管网”“非现场监管”常态化。
市场监管部门利用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实时抓取网络交易数据,运用算法模型识别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线索,大大提高了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例如,在查处“深圳华锐兰博公司直播间销售假冒‘兰博基尼联名黄金手表’案”中,平台通过分析直播间宣传话术、价格标注、产品资质信息等数据,发现该公司宣称“999足金”却无法提供质检报告、虚标原价制造折扣假象的违法线索,执法人员据此快速锁定涉案企业,现场查获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的手表产品,启动经营异常名录载入程序并开展跨区域协查。此外,在盐田区特大涉老线上消费欺诈案中,监测平台整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万余条发货销售记录,通过数据关联分析(来源:中国质量新闻),识破作案团伙“虚假注册空壳公司、动态篡改网站链接、屏蔽深圳区域访问”的反监管手段,为联合公安部门捣毁涉案场所、抓获嫌疑人提供关键数据支撑。
此外,深圳还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各部门监管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为跨部门协同监管提供了数据支撑。例如,市场监管“鸿蒙协同云平台”与法院“融平台”系统对接,促进数据互通、信息融通,提升了监管与司法衔接的效率。科技赋能下的智慧监管,不仅降低了监管成本,更实现了对互联网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为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筑牢了技术防线。
(三)构建共治体系,激活多方参与活力
社会共治体系的构建,激发了各方参与监管的积极性。深圳注重发挥企业自治的基础作用,引导互联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头部互联网企业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公开合规进展,加强内部员工法治培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同时,深圳鼓励行业自律,指导市互联网行业联合会等组织制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在知识产权领域,全市累计成立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3个,深圳国际仲裁院、市贸促会等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形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此外,深圳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鼓励消费者参与互联网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宣传法律法规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氛围。
04
未来展望
在创新与规范中持续完善法治生态
深圳互联网法治建设立足产业实践、紧扣发展需求,通过制度筑基、司法亮剑、监管升级形成了具有先行示范意义的治理体系,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但数字技术迭代速度持续加快,生成式人工智能、元宇宙、跨境数据要素流通等前沿领域不断涌现新场景、新问题,现有法治体系的适配性、前瞻性仍面临多重考验。
面向未来,深圳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定位,依托经济特区立法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制度创新优势,仍需以法治为核心保障,在创新与规范、安全与发展、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中持续探索,推动互联网法治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同频共振。
法治是深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护航数字经济行稳致远的关键。面对数字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改革创新的精神始终引领深圳,以更高水平的互联网法治建设回应产业发展与时代需求,持续丰富互联网治理的 “深圳经验”,致力于打造全球数字法治建设的标杆,为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完善贡献中国智慧与深圳方案。
— 参考文献 —
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48-155.
马涛,刘秉源.跨境数据流动、数据要素价值化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J].国际经济评论,2024,(02):151-176+8.
— 撰 稿 —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涉外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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