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
3、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且项目已实施完毕。
5、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6、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规程所列申报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重复申报的除外。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为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软件、系统集成、公私有云等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4、申报单位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
5、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其中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服务收入包括工业设计、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供应链管理等直接服务收入;个性化定制等间接服务收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生产性金融等综合服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