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2026年3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知”从合理核定土地移交率、优化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允许“清调供”项目局部调整规划、统筹各方力量推动项目实施等四大措施推动城市更新暴雷出险项目纾困盘活。



四大措施助力城市更新项目盘活
昨日,也就是2026年3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四大措施如下:
措施一:合理核定土地移交率。
未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或适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规划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深规划资源规〔2025〕5号)第(九)项,运用“清调供”手段盘活并重新编制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统称未完成规划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相关要求,在满足交通、教育等配套设施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征求辖区政府(含大鹏管委会,下同)、前海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可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法定图则要求,合理核定土地移交率,具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研究确定,不再履行计划调整程序。城市更新单元实际土地移交用地面积应不小于基准土地移交用地面积。
个人理解:未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或适用运用“清调供”手段盘活并重新编制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应符合住宅新规范标准要求,通过合理调整降低土地移交率,也就是减少土地移交这方面成本,不再一味的依靠突破限高去做超高层,有利于推动建设更多的“好房子”。(住宅新规记载着住宅的最大建筑层数为26层,容积率上限为3.1,建筑高度限值为80米,要求层高不小于3米等要求。)
措施二:优化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
已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按原规定执行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未完成规划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取消保障性住房奖励容积,原则上可不配建保障性住房。市相关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应通过新增建设、存量房屋盘活、多元收购等各种渠道统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要求。《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深建规〔2025〕11号)中旧工业区改保障性住房项目不适用此条款。
个人理解:未完成规划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可不配建保障房(“工改保”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意味着保障房也在“控增量”了,尤其是出售型的保障房增量进一步减少。可不配建保障房,此举可以减少出现如今商品房与保障房“混居”容易产生的矛盾。另外,以后保障房建设筹集主要是通过新增建设、存量房屋盘活、多元收购等各种渠道去落实了。
措施三:允许“清调供”项目局部调整规划。
运用“清调供”手段盘活的城市更新项目局部调整规划部分按照本通知执行,并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相关要求,其中土地移交率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整体予以核算;未调整部分按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执行。
个人理解:很多更新项目由于商办指标太高,导致项目利润被压缩,整体推进难以实施,而通过局部调整规划,将部分商业、办公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提高项目利润,无疑为多数城市更新项目带来福音,助力项目盘活推进。
措施四:统筹各方力量推动项目实施。
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应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债权人、物业权利人合理调整预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信贷服务、并购贷款等途径,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盘活项目。
原文链接:
🔗https://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2660626.html
官方政策解读
官网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2026年2月27日,市住房建设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衔接落实《住宅项目规范》,《通知》一方面针对未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优化相关城市更新政策以落实《住宅项目规范》要求。另一方面强化政府主动作为,统筹各方力量,破解难点堵点,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加快实施,持续拉动房地产有效投资。
二、“未完成规划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哪些类型?
“未完成规划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未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或适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规划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深规划资源规〔2025〕5号)第(九)项,运用“清调供”手段盘活并重新编制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
三、土地移交率怎么核定和调整?
《通知》明确在满足交通、教育等配套设施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在取得辖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意见后,在更新单元规划阶段可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法定图则关于土地移交的要求,合理核定土地移交率,但仍应满足基准土地移交用地要求。同时简化审批程序,不再要求履行计划调整程序。
四、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有哪些调整?
一是已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按已批规划及原规定执行。
二是未完成规划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相关要求,原则上可不配建保障性住房。市相关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应通过新增建设、存量房屋盘活、多元收购等各种渠道统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要求。
三是“工改保”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清调供”项目怎么编制规划?
《通知》明确适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规划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深规划资源规〔2025〕5号)第(九)项,运用“清调供”手段盘活的城市更新项目有两种规划编制方式:一是重新编制规划,土地移交率及保障房配建要求可按《通知》执行,并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相关要求。二是允许局部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规划,局部调整部分按照《通知》执行,并应符合《住宅项目规范》相关要求,未调整部分按已批更新单元规划执行,局部调整后土地移交率按城市更新单元整体核算。
六、市场主体、债权人、物业权利人、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如何凝聚共识、共同推动项目实施?
《通知》要求各区政府积极搭建平台,引导市场主体、债权人降低投资预期,引导物业权利人调整预期,参照我市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合理协商确定搬迁补偿标准。同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信贷服务、并购贷款等途径,减缓市场主体资金压力;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盘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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