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资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二)研发费用须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近两年均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达200万元(含)以上;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当年度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上年度研发费用达200万元(含)以上。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已连续两年纳入R&D经费统计的,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与市外纵向经费之和增量达2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首次纳入R&D经费统计的,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和市外纵向经费之和达200万元(含)以上。
(三)单位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项目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
第九条
结合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根据单位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分档给予梯度资助。每家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和上年度首次纳入R&D经费统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根据其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和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和市外纵向经费之和,参照上述档位、金额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资助流程如下:
(一)指南发布。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二)开放受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资助条件的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信息,企业类提交近两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提供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近两年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和市外纵向经费之和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首次纳统的提供最近一年的数据)。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的视同放弃资助。
(三)项目核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抽查核实、审核确认。
(四)项目拟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项目核查意见和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资助项目,制定资助方案。
(五)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立项。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予以立项的项目,下达资助计划。研发费用资助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付。不予立项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单位理由。
第十一条
研发费用资助项目不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资助资金由获资助单位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筹用于单位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