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央巡视组、广东省委巡视组交办本案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龙检刑诉〔2010〕3431号》
*核心违法事实:造假“归案情况说明”。
1、本案8个(依序)时间节点(①强制措施、②证人笔录、③认罪供述、④立案、⑤拘留、⑥逮捕、⑦起诉意见书、⑧“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造假。
(1)强制措施时间(2010年5月10日)。
新证据——证据1:2010年5月10日下午,龙岗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校长办公室采取强制措施。
(2)证人笔录时间(2010年5月10~12日)。
证据2:①2010.5.10.陈朝明、万晓琳;②2010.5.11.曾曲平、杨志村、许丽美、曾瑜梅、张洁、邱勇、田侠、许小彬;③2010.5.12.谢凯、廖晓斌。
注意:证人笔录时间2010年5月12日之前共有十三个证人,因为证人陈卫勇证言材料、是在2010年5月10日龙岗检察院强制措施之前的,故不在上述证人笔录时间(2010年5月10~12日)的十二人之列。(3)认罪供述时间(2010年5月11~13日)。
证据3:①四份认罪供述签名时间为5.13,5.11,5.12,5.12;②第五份是“第1次审讯笔录”空白(周之签名但无注明时间)。
注意:②第五份是“第1次审讯笔录”。
第1次审讯笔录,一页两面,十三处漏洞,造假痕迹明显。
审讯笔录年月日的“2010年”的“1”是“2000年”的第二个“0”涂改的(无按印)、起止时间是空白的,姓名曾用名“无”是错误的,年龄是涂改的(按印),空白的家庭出身个人成份(“个人成份”属于异形词错误用法),错误的家住地址记录,签名无署签名时间。证明造假痕迹明显。
(4)立案时间(2010年5月13日)
证据4/5:《深龙检反贪立〔2010〕13号》,《深龙检反贪立请〔2010〕13号》。
(5)拘留时间(2010年5月13日)。
证据6/7:201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并关押于龙岗区看守所(深龙检反贪拘告【2010】4号)。
(6)逮捕时间(2010年5月25日)。
证据证据8/9:2010年5月24日(深检侦监二提捕字〔2010〕8号),2010年5月25日。
(7)起诉意见书时间(2010年7月9日)。
证据10:2010年7月9日(深龙检反贪移诉〔2010〕13号)截图。
(8)《归案情况说明》时间(2010年9月19日)。
证据11:
注意:①归案情况说明中“2009年4月”群众举报到“2010年5月”跨度一年多。②“归案情况说明”缺失涉及的侦查人员姓名情况,事实欠清晰,“20余万元”表述不准确。③出具“归案情况说明”时间是2010年9月19日。一般地,应该出具时间,通常在侦查阶段,最常见于案件侦查终结前或移送审查起诉时,但此“归案情况说明”出具却在案件发生四个多月之后,即:“归案情况说明”的出具时间(2010年9月19日)与案件的强制措施时间(2010年5月10日)、证人笔录时间(2010年5月10-12日)、认罪供述时间(2010年5月11-13日)、拘留时间(2010年5月13日)、逮捕决定书时间(2010年5月24日)、起诉意见书时间(2010年7月9日)严重滞后,即“起诉意见书”的时候都没有《归案情况说明》、2010年7月9日“起诉意见书”之后的两个月又十一天的2010年9月19日才(补充)出具《归案情况说明》,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逻辑和合法性要求。这种时间上的倒置和混乱,证明了:1)法律文书制作极不规范,存在事后补正或倒签日期的嫌疑。2)办案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故意违法嫌疑),严重影响案件的实体公正。3)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程序违法直接导致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2、在案《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卷内目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造假。证据12:《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卷内目录》。核心证据。①没有2010年5月10日的任何合法办案的法律手续(无传唤证、询问通知书、拘传证、拘留证、搜查证等任何合法手续);②无2010年5月13日的传唤证、询问通知书等手续(印证其伪造《归案说明》中“传唤到案”的说法);③刻意隐瞒了5月10日至13日的强制措施及非法关押取证行为。注意:看守所提审4次,在案卷宗只有一次笔录记录(第2次审讯笔录)。
图片说明:“2010年5月25日”提押证“秦立华、田康”,“2010年5月25日自16时10分开始至16时40分结束”审讯笔录“李芳、田康”。
*本案全案…在案…审讯笔录共2次…。
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案》(审判长刘招华)
*核心违法事实:审判长刘招华隐瞒、篡改“归案情况说明”,非法认定自首、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枉法裁判。
1、隐瞒造假证据:明知检方《归案情况说明》系伪造,却在判决书中故意隐瞒该份由检方提交的“物证书证”,致使程序违法事实未被揭露。
证据13:检方起诉书附“物证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但判决书“物证书证”没有“归案情况说明”。
2.、篡改关键事实:为配合造假,审判长刘招华在判决书中将《归案情况说明》中的传唤时间“2010年5月13日”篡改为“2010年5月11日”,以此虚构“主动到案”情节。
证据14:判决书与“归案情况说明”截图对比图。
3. 非法认定自首,违反证据规则:基于篡改后的事实和造假的《归案情况说明》,非法认定周之构成自首。同时,对于“真空期”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拒绝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直接“选择性”采信为定案依据。
证据15:判决书截图。
注意:①判决书采信造假的强制措施时间2010年5月13日(立案),与新证据——证据1的强制措施时间2010年5月10日矛盾,即伪造“主动到案”;②判决结果8笔181590.11 元,检察院依据认罪供诉的《深龙检反贪移诉 [2010]13 号》贪污款为 28笔240050.11 元,即证“认罪供述”不是“如实供述”。4. 事实与证据严重不符:本案仅有2040元周之签名收钱的“书证物证”实际证据(但卷宗未见周之签字证据)、其它皆属言辞证明,且判决书矛盾100多出,篡改证言笔录三十多处已达伪造证据罪标准,原审存在大量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毫无证据支撑、证据链完全断裂,
审判长刘招华法官不说明证据理由,不说明判决理由,缺失判决依据,足以证明其未以事实为依据,恶意制造冤错案件。
三、2025年中央巡视组交办本案、广东省委巡视组交办,深圳龙岗法院敷衍性回复“不…错误…”
注意:深圳龙岗法院对于2025中央巡视组交办、广东省委巡视组交办,其两个回复“差异”三个字:“经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