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央巡视组、广东省委巡视组交办
案件!
一、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深龙检刑诉〔2010〕3431号》
核心违法事实:深圳龙岗区检察院办案人员非法取证,伪造关键证据《归案情况说明》。
附图:《归案情况说明》

1. 非法控制与“真空期”逼供:证据显示,2010年5月10日下午,办案人员谢宇明等即对周之采取强制措施并控制至13日,此期间无任何合法手续,属非法拘禁。正是在此“真空期”内,检方完成了对周之的审讯,迫使其有罪供述签名(在案供述时序混乱,存在倒签、一次性形成的重大嫌疑)。
附图(新证据):暂扣单。证明龙岗检察院强制措施时间是2010年5月10日。
2. 先取证,后立案:检方在5月10日至12日非法控制当事人期间,已取得全部12位证人笔录和当事人的认罪供述,而正式的《立案决定书》却是在5月13日才补办。程序严重倒置,所获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附图:12位证人笔录截图。
附图:立案请示报告、立案决定书(2010年5月13日)3. 伪造到案经过:检方于2010年9月19日出具《归案情况说明》,谎称周之于5月13日“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卷内目录》显示,卷宗内并无5月13日的传唤证,也无5月10日任何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证明该《归案情况说明》系凭空捏造,旨在掩盖非法拘禁和逼供事实。附图:《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卷内目录》无2010年5月13日传唤证。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造假。

以上行为涉嫌《刑法》规定的伪造证据罪、非法拘禁罪。
二、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审判长刘招华)
核心违法事实:审判长刘招华法官隐瞒、篡改《归案情况说明》,非法认定自首,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枉法裁判。
1. 隐瞒造假证据:检方起诉书“物证书证”包含《归案情况说明》,却在判决书中故意隐瞒该份由检方提交的“物证书证”,致使程序违法事实未被揭露。
附图:
2. 篡改关键事实:为配合造假,审判长刘招华在判决书中将《归案情况说明》中的传唤时间“2010年5月13日”篡改为“2010年5月11日”,以此虚构“主动到案”情节。
附图:

3. 非法认定自首,违反证据规则:基于篡改后的事实和造假的《归案情况说明》,非法认定周之构成自首。
同时,对于“真空期”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拒绝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直接“选择性”采信为定案依据。
附图:
4. 事实与证据严重不符:检方起诉认定贪污28笔,判决仅认定8笔,金额差异巨大。判决书存在百余处矛盾,多次篡改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其未以事实为依据,恶意制造冤错案件。
上述行为涉嫌《刑法》规定的徇私枉法罪。
案件现状:2025年,此案经中央及广东省委巡视组交办,但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仍以“不存在错误”等理由敷衍回复,拒不纠正错误,性质恶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