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阳光采购平台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5-08-20
平台各用户:
深圳阳光采购平台依据深圳交易集团业务收费标准中的“平台交易类业务”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链接:https://www.szggzy.com/xxgk/details.html?contentId=1937351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交易〔2023〕69号
各单位:
为加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收费管理,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进一步为各交易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现修订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业务类型及收费标准
(一)采购业务
集团承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和建设工程依法必招项目,按照“以事定费”方案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另行印发)。集团其他采购业务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1.平台交易类业务
交易服务 | 收费标准 | 缴纳人 | |
电子交易服务 | 按年 收取 | 5000元/年(不区分项目类型) | 供应商 |
按项目收取 | 项目预算金额≤100万,200元/每标段(包) | ||
100万<项目预算金额≤500万,500元/每标段(包) | |||
500万<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800元/每标段(包) | |||
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1000元/每标段(包) | |||
平台交易服务 | 以项目包(标段)中标价为基数 | 按中标价的1‰收取 | 委托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人支付 |
单个项目包(标段)最低收费5000元, 最高收费25万元 | |||
备注: 1.仅发布公告、公示免费; 2.对于报总价的采购类项目,中标价为中标(成交)金额;对于报单价、折扣或费率的采购类项目,中标价为预算上限金额或经委托方与代理方确定的支付上限金额; 3.对于预选招标项目:①若后续预选采购项下的子项目不再进入平台交易的,按中标价的预算上限金额/经委托方与代理方确定的支付上限金额计取费用,如无预算上限/无法确定支付上限金额的,则预选项目按照2万元/标段(包)收取;②若后续预选采购项下的子项目进入平台交易的,则预选采购项目不收费,后续子项目按照标段(包)为单位,按上述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4.以单一来源方式成交的项目,平台交易服务费下浮70%,单个项目每标段(包)最低收费1500元,最高收费7.5万元; 5.采购失败的项目,不收取平台交易服务费。 |
2.采购代理类(附加服务)业务
采购代理服务 | 中标金额 | 货物 采购 | 服务 采购 | 工程 采购 | 缴纳人 |
采购 代理 (附加 服务) | 100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委托人或中标(成交)人支付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1.1% | 0.8% | 0.7% |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0.8% | 0.45% | 0.55% | ||
1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5% | 0.25% | 0.35% | ||
5000万元(含)-1亿元 | 0.25% | 0.1% | 0.2% | ||
1亿元(含)-5亿元 | 0.05% | 0.05% | 0.05% | ||
5亿元(含)-10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
10亿元(含)-50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
50亿元(含)-100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
100亿元(含)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
备注: 1.按照中标金额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 2.每宗交易代理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 3.对于报总价的采购类项目,中标价为中标(成交)金额;对于报单价、折扣率或费率的采购类项目,中标价为预算上限金额或经委托方与代理方确定的支付上限金额。 |
(二)土地合作开发业务
收费标准 | 缴纳人 | |
计费基数(经评估的总投资金额) | 计费费率 | 项目委托方或 项目合作方 |
1亿元以下部分(含) | 10万元 | |
1亿元<投资金额≤5亿元部分 | 0.1% | |
5亿元<投资金额≤25亿元部分 | 0.05% | |
超过25亿元部分 | 不收费 | |
备注: 1.按经评估的总投资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方式向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收取,单宗项目最高收费149万元; 2.以协议或单一来源方式实施,且在交易信息正式发布前项目委托方已经市、区级政府或市、区国资部门、集资部门确定合作方(提供证明资料)的项目,固定按每宗10万元进行收费。 |
(三)资产租赁业务
业务情形 | 收费标准 | 缴纳人 |
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且采用协议或单一来源方式实施的项目: 1.交易对象为原承租人; 2.在交易信息正式发布前招租方已经市、区级政府或市、区国资部门、集资部门、街道确定承租方的(提供证明资料)。 | 3000元 | 承租方或 招租方 |
其他方式 | 按首年月租金*50%或租赁期内总租金1%(孰低原则)收取 | |
备注:单宗项目最高收费99万元。 |
(四)经营权交易业务
经营权交易业务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公共空间广告经营、场地承包经营等。
计费基数 | 计费标准 | 缴纳人 |
100 万元以下 | 1.5% | 委托人或中标(成交) 人支付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0.8% |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0.45% | |
1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25% | |
5000万元(含)-1亿元 | 0.1% | |
1亿元(含)-5亿元 | 0.05% | |
5亿元(含)-10亿元 | 0.035% | |
10亿元(含)-50亿元 | 0.008% | |
50亿元(含)-100亿元 | 0.006% | |
100亿元(含)以上 | 0.004% | |
备注: 1.以预计运营方运营期内总收入(运营期内自营收入、交易发起方给予运营方的补贴、其他收入三者合计)作为计费基数;如无预计运营方运营期内总收入,则以项目投资总额作为计费基数; 2.按照计费基数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 3.每宗交易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 |
(五)国有资产处置业务
国有资产处置业务,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
1.资产类——房地产、债权、在建工程
计费基数 | 转让方基础服务费 | 转让方增值服务费 | 受让方基础服务费 | 受让方竞价服务费 |
500万元以下(含) | 8‰ | 10% | 8‰ | 2% |
500万元—5000万元(含) | 6‰ | 8% | 6‰ | 1.8% |
5000万元—1亿元(含) | 5‰ | 5‰ | ||
1亿元—5亿元(含) | 3‰ | 5% | 3‰ | 1.5% |
5亿元以上 | 2‰ | 2‰ | ||
备注: 1. 转让方基础服务费按挂牌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收取;转让方增值服务费按增值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增值金额=成交金额-挂牌金额; 2. 受让方基础服务费、竞价服务费均按成交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收取; 3. 协议成交,仅向受让方收取基础服务费; 4. 竞价成交,仅向受让方收取竞价服务费。 |
2.资产类—生产设备、车辆、知识产权及其他资产
计费基数 | 成交方式 | 基础服务费 | 增值服务费 |
500万元以下(含) | 协议成交 | 转让方收取挂牌金额的1.5%,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3% | 转让方收取增值金额的10% |
竞价成交 | 转让方收取挂牌金额的1.5%,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5% | ||
500万元以上 | 协议成交 | 转让方收取挂牌金额的1%,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3% | |
竞价成交 | 转让方收取挂牌金额的1%,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5% | ||
备注: 1.增值金额=成交金额-挂牌金额; 2.对于转让方,单项单宗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对于受让方,单项单宗服务费不低于2000元。 |
二、有关事项
1.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0〕123号)、《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资产租赁和土地合作开发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1〕100号)、《关于调整深圳阳光采购平台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自行采购业务收费标准(试行)》(深交易〔2021〕5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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