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 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二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主要参考资料:
1.关于对袁志伟、王斌采取约见谈话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监管函〔2025〕41号,2025年12月19日。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4〕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