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内容:1月23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办法》的通知。重点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转让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属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的高新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以及国企改制涉及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则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2)涉及违法建筑的,已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置完毕;(3)涉及司法查封或者有权机关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已经有权机关书面同意;(4)涉及抵押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不存在权属争议;(6)不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7)未列入深圳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8)涉及土壤污染治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应取得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3、受让人条件。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属于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或产业空间建设运营平台企业。具体项目用地受让人资格条件由区产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让合同和产业监管协议对产业准入等资格条件有约定的,区产业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和实际情况,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产业准入等资格条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形。(1)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未限制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或约定、记载限整体转让的,可按《转让办法》规定进行转让。(2)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约定、记载的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房性质、不得转让、限自用等类型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除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外,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变更产权限制条件后进行转让。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按照我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1)提出转让申请。转让人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提出转让审核申请。(2)转让审核。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属于依法或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等约定由政府回购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其中,政府明确需要回购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回购工作;政府明确不予回购的,由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出具同意转让的意见。(3)转让交易及备案。取得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出具同意转让的意见后,转让人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并依法如实申报转让价格。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审查通过后,属于自行协商交易的完成备案手续;属于申请公开交易的,系统直接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前需与转让人办理委托手续。参与公开交易的竞买人应取得区产业部门出具的符合受让人资格条件批复。交易达成后,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按程序完成备案。(4)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受让人凭备案后的转让合同与区产业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5)办理转移登记或预告登记。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双方应凭备案后的转让合同、开发投资总额比例评估(审计)报告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待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后,转让双方凭开发投资总额比例评估(审计)报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转本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