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毕生积蓄交给儿子
结果钱没了
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
一名九旬老人因900多万元
与儿子和过世儿媳的姐姐对簿公堂
到底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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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老太现年91岁,膝下有一儿子吕某。吕某与乔某乙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至2021年期间,因吕老太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难以独立管理个人财产,陆续将个人财产转账至儿子吕某的银行账户,累计金额900余万元。
2022年7月,乔某乙因病去世。其生前立有自书遗嘱,载明:将其名下房产中50%的产权份额及300余万元银行存款指定由其姐姐乔某甲继承,其余财产由丈夫吕某继承。
2024年,吕老太发现,其此前转账给吕某、乔某乙的900余万元,已被吕某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开支。吕老太认为,该900余万元性质为借款。为追回款项,吕老太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吕某、乔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吕某偿还900余万元,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与吕某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清偿责任。
乔某甲则辩称:吕老太的转账并非委托保管,而是对吕某的赠与,且款项未用于吕某与乔某乙的夫妻共同生活,其作为乔某乙的遗嘱继承人无需对案涉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争议焦点为吕老太与吕某、乔某乙就讼争款项成立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如讼争款项构成债务,是否属于吕某与乔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乔某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是关于讼争款项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
首先,吕老太虽主张讼争款项为借款,但未能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且吕某与乔某乙在转账期间无明显资金短缺,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认定不构成借贷关系。
其次,乔某甲抗辩款项系赠与,然而吕老太与吕某均明确否认存在赠与意思表示,且该900余万元包含吕老太出售北京房产的房款,系其毕生积累的主要财产,若将如此大额财产推定为赠与,将导致吕老太晚年财产权益丧失,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故赠与主张亦不成立。
最后,结合吕老太年事已高、财产管理不便的客观情况,以及其与吕某的母子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吕老太将款项委托吕某保管以保障晚年开支,符合老年人财产处置的常见情形,且无任何证据否定双方的保管合意,故依法认定吕老太与吕某、乔某乙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二是讼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吕某收到吕老太的转账后,多次将款项转至乔某乙账户,乔某乙则用这些钱偿还夫妻共同房产的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及房产装修费用,可见夫妻二人共同财产高度混同,讼争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吕某与乔某乙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吕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对保管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乔某甲作为乔某乙的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