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关于办理涉城中村改造案件工作指引26条(试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城中村改造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服务市委市政府城中村改造重点工作,依法妥善处理涉城中村改造纠纷,保障改造项目顺利推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两级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1.[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城市更新作为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快城市发展方式转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切实提升司法服务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因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影响城中村改造工作整体推进的民事、执行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4)其他与城中村改造工作整体推进相关的民事案件。(1)依法审理:对涉城中村改造案件,始终坚持依法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2)注重效率:设立涉城中村改造案件绿色通道,对重大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案件优先立案、快速审理、高效执行。(3)平衡利益:审理涉城中村改造案件时应兼顾改造推进与民生保障,充分考虑政府规划、改造主体利益以及村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有机统一,维护社会稳定。(4)多元解纷:强化诉调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多种解纷方式的优势,形成多元解纷合力,促推矛盾纠纷以多种方式实质化解。4.[快速立案]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城中村改造案件,应当场登记立案;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内容和期限,提高立案效率。补正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场立案登记。5.[风险研判]对具有影响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进程、重大敏感、涉稳涉众或易引发重大舆情等特征的案件,完成立案审查后应在案件系统作出标记;符合"四类案件"条件的,及时纳入"四类案件"管理。6.[提级管辖]为确保涉城中村改造案件的审判质效,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跨区域案件,必要时基层法院可以提出申请,由市中院根据具体情况提级管辖或指定基层法院审理。7.[专业审判]为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优化审判团队结构,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院熟悉房地产审判业务的法官组成涉城中村改造案件专业合议庭。市中院房产庭建立涉城中村改造案件指导小组,定期收集相关案件信息和办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8.[审限管理]涉城中村改造案件审限管理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涉城中村改造案件,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9.[示范诉讼]审理涉城中村改造案件过程中,针对一方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类别相同的案件,从中选取一到两件具有代表性的示范性案件优先审理,引导其余具有共同事实和法律诉争点的类案当事人参照示范案件先行调解。10.[请示沟通]审理涉城中村改造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法律问题,应及时上报,由市中院与省法院对口业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省法院的业务指导。发现存在未明确或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汇报沟通,及时逐级请示报告。11.[统一规则]审理涉城中村改造案件过程中,对由市中院相关业务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议讨论确定的裁判规则,由市中院房产庭案件指导小组定期整理、形成纪要,并下发各基层法院。12.[法治宣传]积极探索和开展巡回审判,组织旁听开庭,送法进单位、乡村等。对于涉及职能部门相关工作的典型案件,协调组织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旁听庭审,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升法律适用能力,支持法院工作,促进形成城中村和城市更新改造法治化路径。13.[保全措施灵活适当]涉城中村改造案件财产保全应以必要、适当为原则,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灵活采取保全措施,使保全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资源利用低效或闲置。原则上应以优先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次查封其他动产的方式,替代冻结现金、资金账户等,以保障改造项目资金的流动性。14.[对关键财产的审查处理]对于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安置房等采取保全措施时,亦应采用灵活保全的方式,允许相关资产在一定范围内继续流转与使用,避免影响项目进度。如对于复建资金与预售资金,可以在法院监管下,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按照项目进度合理拨付使用;对于安置房,在确保产权明晰、交付条件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继续建设和及时交付。.15.[保全财产的置换与解封]被申请人为盘活资产、缓解生产经营困难,申请置换保全财产的,应当按照平等保护、等值置换、有利生产的原则,依法、及时支持财产置换。被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时,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对相关资产的保全措施。16.[财产自行处分与融资]为充分发挥保全财产融资功能,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经审查,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予准许。但需监督被保全人的处分行为,并控制相应对价。保全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保全财产融资替换保全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17.[执行联动]执行过程中,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与指导,强化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特别是财产查控、矛盾调处、财产处置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关键环节,要从提升执行效率、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同推进,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18.[款项扣划]在对改造主体的账户实施扣划措施前,应先行向政府主管部门征询账户内资金的具体性质与用途等信息,同时就计划采取的扣划措施情况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给予政府主管部门合理期限研究、决策并出具书面意见。19.[不动产拍卖]拍卖不动产前,应当综合运用向政府主管部门征询、实地勘查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该不动产项目的建设现状、潜在买受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是否存在产权转移登记的阻碍等关键信息,以确保拍卖活动合法、高效开展。20.[强制腾退]强制腾退房屋前,应综合运用向政府主管部门征询、实地勘查等方式,详细了解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实际使用人以及是否存在租赁等关系,以确保腾退过程合法高效、平稳有序。21.[执转破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项目公司移送破产,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破产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时,应综合考量案件的诉讼及执行情况,若无确凿证据表明被执行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或移送破产审查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既定处置方案不符、不利于现有纠纷的解决,应不予移送。如通过庭外重组或重整程序有利于项目盘活的,可由利害关系人通过自主谈判达成重组方案,或依法移送破产重整。22.[府院联动]依靠党委政府统筹协调,与规自、住建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重大疑难问题,在城中村改造风险预警、纠纷化解等方面实现多方力量整合提升。23.[先行调解]基层法院可协调区司法局、项目所在街道办设立城中村改造纠纷调解中心,或依托区、镇(街)级综治中心设置涉城中村改造多元化解区,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力量,探索推行"法院示范判决+综治类案调解"模式,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纠纷。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就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审查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24.[源头治理]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对审理涉城中村改造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充分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发送司法建议、抓好法治宣传、强化诉调对接等方式预防和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25.[指引解释]本指引由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所载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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