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教师
根据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配和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东教人〔2018〕1 号)文件精神,聘用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须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3)具备与所聘岗位学段相适应的教师资格证。
(4)须具备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学位,须为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
(5)须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6)须年龄在45 周岁(含)以下,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出现过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所列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相关行为。
(7)原在东莞市内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的,入职前须合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工作单位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