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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入贯彻广州市“12218”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发展,推动模块化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大力发展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穗建技〔2025〕1246号)有关要求,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了《关于加强模块化建筑全过程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识别文末二维码下载全文》并于2026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模块化建筑全过程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广州市“12218”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发展,推动模块化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大力发展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穗建技〔2025〕12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模块化建筑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前期工作要求
(一)新立项的政府投资(含参照政府投资管理,下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模块化建筑应用情况。确因技术条件不适用等原因难以采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进入建设方案联审决策或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组织开展充分的技术论证,并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提请联审决策或申报立项。
(二)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应落实项目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方案(划拨决定书、新建商品房土地出让合同等)确定的模块化建筑应用比例要求,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确保符合《实施意见》规定。
(三)房屋建筑项目将根据技术论证审核结果,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中,标注为“模块化建筑项目”或“非模块化建筑项目”。
(四)模块化建筑作为新技术应用,相关技术体系在我市项目应用前1应对技术体系的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开展评估论证,并按有关要求公开发布经论证通过的技术体系清单和相关技术资料。
二、提升模块化建筑设计水平
(五)相关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模块化建筑技术宣贯培训。鼓励对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模块化建筑从业能力评价,作为建设单位选择相关服务单位的参考依据。
(六)模块化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工作,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编制《模块化建筑设计专篇》。
(七)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达到模块化单元深化设计要求的《模块化建筑实施方案》,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预评价评审,对项目的模块化应用比例、采用技术体系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以及模块化箱体生产、运输、安装方案等内容进行重点质询与评估。
1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新技术应用应经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广州市作为省综合型模块化建筑试点城市,也可由广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智能建造协会组织行业权威专家对技术体系的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开展评估论证。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模块化建筑设计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未经审核同意采用非模块化建筑方式的;模块化建筑应用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未按规定通过模块化建筑预评价的;所采用的技术体系未按要求完成评估论证或审定的。
三、加强模块化箱体生产环节管控
(九)模块化箱体生产企业应加快工厂智能化改造,引入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生产管理水平。模块化箱体生产企业须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工厂星级评定,有关评定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十)建设单位宜将模块化箱体生产企业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或纳入施工总承包联合体,在合同中明确其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配合模块化箱体生产企业编制生产方案,涵盖材料与部品部件管理、生产工序与精度控制、试吊安装与成品保护、监理驻厂监造、质量检验与测试、信息化管理与可追溯性、交付与协同计划等内容。
(十一)模块化箱体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技术队伍建设,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专项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并完整留存相关记录。从事质量检验、资料管理、模具拼装、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焊接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专业培训。
(十二)模块化箱体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环节资料档案制度,生产质量信息须按要求接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市信息化监管系统”),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送检记录、混凝土生产投料及试块送检记录、关键工序自检记录、产品出厂合格证明等2。
四、强化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控
(十三)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生产单位提供全套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组织专项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等单位,根据相关规范文件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及验收方案。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并针对项目特点制定专项检测方案。
(十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模块化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模块化建筑单元进场验收、测量与精度控制、节点连接、密封防水等质量管控措施,全过程成品保护要求,以及起重设备选型、模块单元吊装、临时支撑等具体要求,并参照危大工程管理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十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经培训合格的产业工人进行作业,其中吊装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关键工序操作人员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提升安装精度、施工效率与过程监控水平。
2相关建筑材料、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等检测报告需按照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检测管理相关要求取得相应标识;使用混凝土时,还应参照我市对建设项目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要求,对送检的混凝土试件植入芯片进行溯源管理。
(十六)模块化单元进入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核对模块化箱体生产信息、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机电管线、装修质量、预留预埋等内容,做好进场验收记录,并通过信息化监管系统进行签收确认。
(十七)施工过程中要对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开展检测,形成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加强主要连接部位、隐蔽工程质量管控,对套筒灌浆、浆锚搭接、螺栓连接、钢结构焊接、后浇混凝土连接、建筑接缝与防水等关键环节留存影像资料,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首批模块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阶段性验收。
(十八)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将模块化建筑施工列入日常监督重点。通过市信息化监管系统、日常巡查、委托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模块进场、吊装、关键工序施工、施工过程资料、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抽查,强化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及过程管理行为的监督。
附件之附件:模块化建筑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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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与推广│关于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科技产业创新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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