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已经分析了近百起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在这些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追责建议的很多,但是明确提出涉事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不予处罚的案例极为少见。
其中,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中园在建项目“2·8”机械伤害死亡事故,便是极具代表性的一例——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涉事总包单位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均切实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最终被建议不予处罚。从安全生产专业视角剖析,这起典型的“尽职免责”案例背后,既折射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现实困境,也暴露出形式合规与本质安全之间的深层差距,更值得全行业思考如何从责任履行走向风险防控的闭环管理。
作为“尽职免责”的典型案例,梳理该起事故的完整链条,更能清晰窥见各参建单位履职与现场风险防控之间的落差,也让“合规为何仍会出事”的行业拷问更具现实意义。
事故的核心脉络清晰可溯:作业人员陈祥宇与谢玉祥经班前教育后开展旋挖桩作业,在更换钻头过程中,陈祥宇拆除警戒措施后未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在旋挖钻机回转作业时,不顾管理人员制止擅自进入回转半径危险区域,最终被旋转机身挤压致死。
从链条拆解来看,前期准备环节,分包单位已完成班前教育、安全技术交底,设备进场验收、警戒设置均符合规范;作业过程中,总包单位有管理人员现场巡查,监理单位已履行日常监督职责;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善后赔偿均及时到位。表面上看,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流程均符合制度要求,完全契合“尽职”的认定标准,但恰恰是合规流程与现场执行的脱节,最终酿成悲剧。这一链条深刻揭示:安全生产管理不是“完成制度流程”的形式主义,而是“穿透现场末梢”的全流程管控,尽职的认定更应倒逼企业思考如何实现从合规到防事故的本质跨越。
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框架审视,各参建单位的法定职责有明确界定,其已履行的职责符合基本合规要求,但未触及本质安全的核心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总包、分包、监理单位的责任边界: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整改或停工。
对照法规要求,各参建单位的履职行为均满足基本合规条件。中建科工作为总包单位,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安全培训与隐患排查,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审查施工方案,完全履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总包单位职责。深圳市正大建业作为分包单位,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业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专项技术交底,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定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条例中关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核心要求。深圳市合创作为监理单位,制定了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定期开展安全周检查,核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批施工方案,履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理监督职责。也正因此,事故调查组基于“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建议对各单位不予处罚,这一结论符合法律法规的裁量原则,但从专业角度而言,合规免责并不等于责任无缺。
此次事故的核心痛点的是:各参建单位完成了规定动作,却未做好关键动作;满足了形式合规,却未实现本质安全。《安全生产法》的核心要义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其本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建立制度、完成流程,更要确保制度落地、流程闭环。从事故细节来看,分包单位虽然对陈祥宇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了回转半径的危险,但未有效管控其习惯性违章行为——陈祥宇作为辅助作业人员,明知回转半径严禁站人,却忽视警示标志、警示灯提示,甚至不顾管理人员制止擅自进入危险区域,这背后反映出分包单位的安全培训可能流于形式,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育和现场行为管控不够严格。总包单位虽然有管理人员现场巡查,但未能及时预判作业过程中的动态风险,在钻头更换这一高危环节,未强化现场监护力量,对分包单位的现场作业管控缺乏更有效的穿透式监督。监理单位虽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但对“警戒设置—拆除—恢复”这一关键流程的动态监督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苗头。
更深层次来看,这起事故暴露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三重矛盾”。一是制度完备性与执行有效性的矛盾,各单位均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但现场执行中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一线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未能被及时制止。二是静态合规与动态风险的矛盾,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是动态变化的,尤其是大型机械设备作业,回转半径、作业人员站位等风险点处于动态调整中,仅靠静态的制度和定期检查,难以实现全时段、全场景的风险管控。三是责任落实与意识培育的矛盾,各单位均落实了安全管理责任,但未能将“安全第一”的理念真正植入一线作业人员的内心,部分作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习惯性违章行为成为事故的直接导火索。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直指问题核心,但要真正杜绝类似事故,更需要各参建单位跳出合规免责的思维定式,从责任履行向本质安全升级。
首先,要强化现场动态风险管控,针对大型机械设备作业等高危环节,建立“专人监护、动态警示、实时制止”的管控机制,将风险防控嵌入作业全流程,而非仅依赖前期交底和定期检查。其次,要优化安全培训模式,摒弃“念文件、签个字”的形式化培训,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开展沉浸式警示教育,强化作业人员的风险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从根本上杜绝习惯性违章。其次要健全多方协同监管机制,总包单位要强化对分包单位的穿透式管理,监理单位要加大现场旁站监督力度,形成“总包统筹、分包落实、监理监督”的闭环管理体系,确保风险早发现、早处置。最后,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红线思维”,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精准指导,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向主动防控转变。
安全生产没有及格线,只有生命线。深圳“2·8”机械伤害事故中各参建单位的“合规免责”,不应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的终点,而应成为继续改进的起点。建筑行业作为高危行业,必须清醒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更要满足本质安全的核心需求;安全管理的目标,不仅是“不被处罚”,更是“不发生事故”。唯有摒弃形式主义,聚焦现场管控,强化意识培育,健全闭环机制,才能真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让“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地生根,杜绝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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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核心法规,梳理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履职的法定核心要求,既是对“尽职免责”的精准解读,也是对全行业安全管理的底线警示,具体如下: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等核心条款,总包单位履职核心要求明确: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统一协调管理分包单位安全生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所承担工程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权利义务。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前)相关条款,分包单位履职核心要求:
●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对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作业进行全程监督;
●对从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及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作业人员掌握风险辨识能力及应急处置技能;
●对进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定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等条款,监理单位履职核心要求: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确保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照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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