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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家)
1.天*建工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识别有限空间并纳入台账规范管理,作业安全风险管控缺失,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未严格落实人员管理制度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中***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登记入档,施工现场作业管理无序,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现场临时作业人员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允许张玉良使用本企业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建议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大鹏特区建*公司。作为该项目发包单位,未认真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7人)
1.向某,中***公司木工班组负责人。作为涉事有限空间作业班组的管理人员,未教育和督促作业工人严格按照项目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龙某,中***公司劳务分包项目安全员。未认真履行涉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雷某争,天*建工公司现场施工员。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未发现现场施工擅自预留孔洞,未严格落实拆模令导致拆模不彻底,未及时消除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李某锋,天*建工公司现场安全员。未认真实施涉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其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行为,建议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谭某,中***公司项目经理。违法出借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挂名项目经理,但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张某南,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允许张某良使用中***公司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安排谭某担任名义上的劳务分包项目经理,张某波担任名义上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刘某男,大鹏特区建*公司安全工程师。未认真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处理的单位(1家)
监理单位东***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现场监理旁站履职不到位,未发现涉有限空间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未审查发现劳务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建议市住房建设局对其予以全市通报。大鹏特区建*公司按照监理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六)其他建议处理的人员(7人)
1.李某浩,天*建工公司工程部施工员。未发现并制止劳务分包单位擅自改变施工措施的行为,建议天*建工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2.陈某亮,天*建工公司工程部施工员。未发现并制止劳务分包单位擅自改变施工措施的行为,建议天*建工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3.贠某鑫,东***公司监理员。未及时发现现场施工存在的擅自变更施工措施、预留孔洞问题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建议东***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4.余某文,东***公司土建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涉事楼梯浇筑时未严格验收,未发现劳务单位擅自改变施工措施的行为,建议东***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5.梁某程,东***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未发现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隐患,建议东***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6.王某佼,东***公司项目总监。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未发现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有限空间未辨识的事故隐患,建议东***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7.刘某印,大鹏特区建*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按《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识别及施工安全作业指南(试行)》组织开展有限空间巡查,未发现涉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临时作业人员未按“两制”管理问题,未认真抽查项目工人培训情况,未发现监理单位总监代表不符合任职要求的问题,建议大鹏特区建*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七)对相关政府单位和公职人员的处理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相关政府单位和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八)对其他问题的处理
建议将东***公司未按规定指派授权人员履行监理职责的问题线索交由大鹏特区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将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存在偏差,未依法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的问题移交大鹏新区管委会予以处理。